曹建斌
摘要:從行政程序的角度看,聽證製度所要求和體現的精神是一致的,即通過公開、合理的程序形式將行政行為建立在合法適當的基礎上,避免行政行為給相對人帶來不利或不公正的影響,從而實現行政管理公平、公正這一崇高的價值目標。政府也麵臨公正與效率的矛盾。這正是本文所要探討的行政聽證的適用範圍問題。
關鍵詞:行政程序聽證程序利益保護立法聽證
聽證程序就是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的決定之前聽取意見的程序,體現行政的公開、公正和民主。我國學者一般將聽證作如下定義:聽證是行政機關在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製度。但是,並不是所有情形下都適用聽證,因為,一方麵社會所能承載的成本消耗是有限的,另一方麵有一些特殊情況需要免除聽證。實際上也就是政府在麵臨公正與效率的矛盾,成本與效率的關係時不能不作出抉擇,確定哪些情形下適用聽證,哪些情形下不適用聽證。這正是本文所要探討的行政聽證的適用範圍問題。
改革開放在中國的不斷推進,促進了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一個較為完整的市場體係在中國已經初步形成。這些情況對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法律應當充分體現對市場經濟的保障作用,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利,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聽證程序的引入,正是適應了這種形勢,其在中國行政程序立法史上是一座裏程碑。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經濟、政治體製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的聽證適用範圍已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諸多要求,其已經給公民權利的行使帶來了一定的消極影響,行政機關侵害公民權利的事件屢屢發生,其中“麻旦旦處女賣淫案”、“延安‘黃碟案’”都是進入21世紀後中國境內的重大行政醜聞。
在我國,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行為是不在聽證適用範圍之內的。這種狀況顯然助長了行政機關行政的任意性。“麻旦旦處女賣淫案”中,麻旦旦被公安機關拘留,事後才用自己的身體證明了自己的無辜,這對公民權利的侵害是顯而易見的。其實,這樣的事件與行政程序的不完善是不無關係的,如果聽證程序適用於行政拘留,那麼麻旦旦的不被拘留就多了一道防線。
下麵,筆者將對行政聽證的適用範圍作以詳細論述。
一、確定行政聽證程序適用範圍的方式和原則
目前我國學界所謂的聽證主要是指“行政聽證”(Administrative Hearing)。聽證的適用範圍通常指利害關係人對於行政主體的哪些行政行為可以要求聽證。聽證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兩個方麵:一是聽證所保護的權利的範圍;二是適用聽證的行政行為範圍。
(一)確定聽證程序適用範圍的方式
各國確定行政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主要有兩種途徑:其一為立法方式,許多大陸法國家通過製定行政程序法確定聽證的適用範圍,如德國、奧地利。通過立法確定行政聽證程序的適用範圍,其方式不外乎概括與排除兩種。例如,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了適用聽證程序的一般原則,涉及當事人權利的行政行為公布前,應給當事人陳述影響裁決的重要事實的機會。第2、3款規定了可不予聽證的範圍。《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3條也采用了這種方式,第1款第1項列舉了適用聽證程序的不利益處分範圍,第2款列舉了5項不適用聽證程序的情形。其二為判例方式。一些普通法國家通過判例確定聽證的適用範圍,如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
(二)確定聽證程序適用範圍的原則
確定聽證的適用範圍應遵循兩個最基本的原則,那就是利益保護原則;合理成本原則。前者指出了確定聽證範圍時的基礎出發點,後者則為前一原則的實現作現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