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行政聽證程序適用範圍探究(2 / 3)

聽證範圍的確定與個人的權利和自由休戚相關,也直接關係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在英國,聽證範圍的確定與“自然公正原則”(Natural Justice)頗有聯係。在英國的普通法上,自然公正原則包括兩個最基本的程序規則:一是聽取對方的意見;二是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行政機關不能對其自己做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公平,是否公正做出評判。

二、我國行政聽證程序適用範圍現狀

聽證一詞在中國是作為正式聽證來使用的。目前,聽證在我國的適用範圍非常狹窄,相關規定主要有:1996年通過的《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1997年《價格法》第22條規定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製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麵的意見”;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第58條規定製定行政法規時,可以采取聽證會的形式廣泛聽取有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2003年通過的《行政許可法》的第四節專門規定了聽證程序,其中,第47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2005年國務院通過的《信訪條例》第31條規定的“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正如前麵所述,確定聽證範圍的首要原則為“公民利益之保護”。然而我國《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聽證適用範圍僅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和較大數額罰款三種行政處罰行為,而其他法律對聽證的規定也很有限,這顯然不能滿足對公民權利保護的要求,也不能阻止行政機關對行政權力的濫用。

在國外,德、日、韓等大陸法係國家以“不利益處分”或“負擔處分”來確定其聽證,行政機關在做出負擔處分或不利益處分時要聽取當事人意見;英美法係國家則通過判例將聽證範圍擴展至更廣闊的領域,諸如福利津貼、公共住房、教育、政府合同等領域。而且,在這些國家,都是以聽證為原則,以免除聽證為例外的。而我國呢,《行政處罰法》僅列舉了幾種聽證的行為,其他則是不適用聽證的,看來聽證是一種例外。相比較,我們可以明顯看到差距之所在,我國聽證適用範圍的擴大已經成為一種緊迫的要求。

三、對我國聽證適用範圍的建議

我們已經看到了擴大我國行政聽證範圍的緊迫性。在麵對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我們應該怎樣著手呢?下麵提出幾點建議:

(一)確立“利益保護”之原則

在國外,美國較早確立了行政聽證製度,《聯邦行政程序法》的規定改變了傳統的行政法上的“行政效率優先”的原則,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控製行政權的原則。而德、韓、日等大陸法係國家的相關規定也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對公民利益的保護。我國經濟體製改革促進了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在這期間,我們也看到了政府行為的任意性太大給公民權利所帶來的巨大傷害。經濟體製改革推動了政治體製改革的進行,政治體製改革的重點任務之一就是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而長期以人治為主的中國,政府立法和執法往往從自身權益著想,過分強調其合理性動機,忽視合法性製約,比如過分強調公共利益的理論就會造成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太多侵害。再看延安“黃碟案”,公安機關以夫妻看黃碟為由公然闖入其住宅將其拘留。公安機關執法時似乎披上了淨化社會文化環境的外衣,但是這其中最大的不合理就在於它首先不合法。這種情況造成了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權利和義務不盡平等的現象。聽證程序的確立與發展將會使這種局麵大為改觀。而在擴大我國聽證範圍的道路上,最重要的一步,筆者認為,就在於確立“利益保護”之原則。

(二)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應納入聽證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