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淺談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人權保障(1 / 3)

王桂勝1周明紅2

摘要:保障人權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公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執法行政力量,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麵擔負著十分重大的責任。公安行政執法在追求社會治安穩定的過程中,麵對社會發生的新變化,公安執法應當樹立怎樣的人權觀,是當前必須解決的問題。強化公安執法的人權保障,對建設文明法治國家意義重大。

關鍵詞:公安行政執法人權保障

當今世界,人權已成為各國和國際社會處理政治、經濟、法律等事務時必須優先予以考慮的問題。人權的改善和進步需要多方麵的保障,法治無疑是人權保障的一個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和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人權保障逐漸成為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和社會大眾非常關注的問題。從黨的十五大首次正式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後,十六大再次明確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確立為新世紀新階段黨和國家發展的重要目標。保障人權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公安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執法行政力量,在尊重和保障人權方麵擔負著十分重大的責任。在人權保障日益為社會關注的今日,執法觀念的變革越發必要。麵對社會發生的新變化,公安執法應當樹立怎樣的人權觀,是當前必須解決的問題。本文結合社會發展進步的大趨勢,認為公安行政執法尊重和保障人權勢在必行,並在審視當前公安行政執法中背離人權原則的思想與行為後,就實踐中如何強化尊重和保障人權意識提出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公安行政執法中的人權現狀及成因

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是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責,在履行這一職責的行政執法活動中,公安機關或其民警在主觀上並不存在侵犯人權的願望。但是由於傳統觀念形成的行為定勢,一部分民警在考慮治安穩定與公民權利保障時,往往偏重了依法製裁的功能,而忽視了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從而導致目的與結果的矛盾。縱觀當前公安執法中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四個方麵:

一是重打擊輕保護。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夠,存在“先入為主”、“有罪推定”的思想,一味強調專政職能,忽視社會管理和服務功能。因而以管人者自居,甚至把群眾做為專政對象,忽視民權、民意、民情、民心,片麵地、簡單地將打擊犯罪等同於保護人民,忽視對公民權益尤其是私權利的充分保護。

二是重實體輕程序。我國行政訴訟法實施十多年來,公安機關廣大民警的行政複議、訴訟意識等到進一步增強,執法水平得到了明顯提高。但在實踐中,仍發現有的地方在辦案中怕麻煩、圖省事,不按法定程序辦案,隨意執法。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積習很深,把實體是否合法作為衡量案件質量的標準,認為案件沒有搞錯,就是依法辦案,隻要實體處理正確,違反程序法無所謂,以致刑訊逼供、濫用強製措施、超期羈押等問題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

三是“重行政命令、輕法律規定”,行政命令對公安行政的影響過大。在一定時期一定範圍內,行政命令的影響甚至高過法律。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公安機關麵臨著社會結構、利益分配、就業形式變化的新形勢,公安機關越權辦案時有發生,行政幹預、非警務活動屢見不鮮。在越權辦案中,受到利益驅動,為完成自己的罰沒任務或籌集協勤人員的工資,爭辦本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所謂“油水”案件;農村派出所配合鄉鎮政府中心工作,受領導指派,參與催糧派稅、計劃生育、農村換屆選舉、土地承包等非警務活動,造成公安機關越權行政,嚴重損害了群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