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豔春
摘要:近年來警察執行職務受到侵害的事件層出不窮,所造成的後果也很嚴重。改變這一點需要我們多方麵去努力,但和諧的執法環境是當前強化民警維權工作的主要舉措之一。
關鍵詞:改善執法環境民警維權
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執法力量,公安民警的基本行為是執法活動。近年來全國公安機關齊心協力抓公安法製建設,執法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執法水平、執法質量都上了新的台階。但是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受阻礙、受侵害事件卻是層出不窮。據統計,平均每天有1名多警察死亡,近17名警察受傷。可以說,警察執行公務受阻、受擾,甚而受侵害已經成為新時期影響警察執法、影響社會秩序的一大問題。麵對新時期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根本要求,麵對新世紀新階段公安機關擔負的三大政治和社會責任,麵對當前的執法環境,我們應該采取切實措施,狠刹歪風,營造和諧的執法環境,維護公權威信,維護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一、對警察執法權的保護不僅是為了保護警察,而且是為了維護法律權威
不僅是為了損害相對人利益,而且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公安民警執法權受損,不僅嚴重侵犯了公安機關正常的執法活動,傷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而且是對國家法律的公然挑戰,對社會正義的嚴重褻瀆。
首先,它使國家公權受到侵害。警察執法權屬於國家公權的範疇,是實現警察職能、履行警察職責的重要保證。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受到侵襲,被侮辱的是民警個人,但被褻瀆的卻是神聖的國家公權及法律尊嚴。警察被隨便毆打,甚至被公然挑釁,公權就會變得脆弱,公安機關承擔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政治責任也就難以實現。
其次,公安民警的尊嚴和形象遭到蔑視,帶來的後果是公安機關的整體執法權威在社會公眾中打折扣,甚至被扭曲。社會心理學昭示我們,任何一個社會都應該有也必然有它不容挑戰的權威(法治社會中的權威就是法律),當這個權威遭遇眾多個體侵犯時,其他的社會成員也就有了“從眾心理”,不自覺地想去模仿和挑戰權威,警察連自己都保護不了,又怎能保護老百姓呢!
第三,是公安民警執法的積極性受到挫傷。侵犯警察權益案件的頻繁發生,給民警的思想帶來了衝擊,一些民警失去榮譽感,執法積極性受挫。麵對襲擊不知道如何出手,也不敢出手,怕媒體曝光,怕群眾投訴,顧慮一旦把握不了尺度會被追究責任。處處謹小慎微,寧可不作為受處分,也不願“幹錯事”丟飯碗,以至於在明顯的違法犯罪麵前,也不敢管、不願管。在開展行風評議中,寧夏公安始終排於最後或較後名次,不能不考慮有這些因素。
二、維護民警執法權益,為執法提供充分的保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和諧的執法環境是實現維權的重要保障
(一)警察執法的相關環境包括文化環境、社會環境、法律環境、保障環境、體製環境等諸多因素
當前執法環境存在的問題有以下幾方麵:
1.法製觀念缺乏。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衝突和糾紛的解決很多時候不是依靠判決而是調解。長期以來維係社會關係的更多的是傳統習慣和道德力量,而不是法律。中國傳統社會缺少法治的本土資源。在重德輕法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背景下,國人普遍缺乏法製觀念,法律意識淡薄。即使是在法製建設今天,人們對法的認識程度仍然不高,不知法、不懂法的現象依然普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遇事找熟人、托關係的傳統方法,仍然被許多人視為是便捷、有效、理想的解決問題之道,而且它還有著存在的現實社會基礎。執法者和執法機關往往感受到來自親屬、同事、同學、同鄉的壓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不依法辦事的現象絕大多數因此而起。警察執法也備受考驗。
2.立法存在不完善。現實中我國警察現行常用的法律法規約200多件,其中的絕大多數是在近20年來製定的,已經基本形成了警察法律規範體係,為警察執法提供了依據。然而,由於我國的法製建設起步較晚,為了趕上規範社會秩序的步伐的需要,立法上存在著求全求快的客觀現象,加之立法主體和程序方麵還存在不夠合理、不夠科學的地方,致使一些與警察執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先天不足,警察執法的法律環境不容樂觀。
3.警察職能越位嚴重。當前,我國在社會轉型過程中所遇到的各種矛盾與困難,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寄希望通過公安機關的介入加以解決,並把公安機關這支國家刑事、行政力量,推到社會利益矛盾的風口浪尖上。一方麵,警察在履行管理打擊職能時,要走群眾路線;另一方麵,由於站在利益矛盾的焦點上,群眾很容易將社會矛盾轉嫁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處置過程中稍有不慎,極易喪失威信,因小失大。
4.體製存在不合理。長期以來,我國公安機關實行的是:“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製,各級公安機關的經費實行的是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機製。地方黨委和政府當政策和政令在推行過程中受到群眾的抵製時,往往以維護治安的名義,要求公安機關到場協助,這一做法是導致公安機關非警務活動產生的重要原因,而非警務活動又極易造成警察與公眾的關係對立。非警務活動已經成為法製社會建設中的不和諧音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