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警察權力的監督與協調(3 / 3)

對警察投訴現象有其內在規律性,一般都要經曆從極少投訴到法治推進前期的投訴高峰,再到全麵法治後逐漸平穩的發展過程。隨著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特別是近年來對機關作風建設的加強,公民的觀念有了轉變,權利意識高漲,短期內公民投訴警察的案件劇增是一種必然,不足為奇。香港警察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在1974年成立時,香港市民反應較為熱烈,投訴案件的數字一度呈直線上升的趨勢,從開始時全年總數的808起,到1986年達4532起,但從1987年開始,投訴數字開始逐年下降並多年維持在一千多起。

一方麵要鼓勵公眾和警察組織內部人員積極地對濫用警察權力的警察進行投訴,這是公安部門應該堅持的一項重要的政策和措施。這項措施和政策反映了公安機關的目標和價值觀,有種種手段可以確定、發現和處理各種形式的警察違法亂紀行為,並有助於把它們傳遞給所有的公民,增強公眾對警察的信任感。另一方麵要建立一套既能保護公民正當投訴權利,又能維護警察合法履行職責的公平、公正、公開投訴調查監督機製。建立調查和處理公民投訴警察案件的程序規範,從投訴的受理、調查、處理、反饋都有嚴格的程序規範,杜絕隨意性。製定處理公民投訴警察案件的實體規範。對投訴的分類既要在邏輯上準確,又要符合實體處理上的價值取向,針對目前習慣將投訴分為屬實投訴與不實投訴兩類價值取向不明確的情況,建議將調查後的投訴分為有效投訴、無效投訴和惡意投訴三類。有效投訴是指公民投訴內容屬實或基本屬實,警察執法行為存在問題或有瑕疵的投訴;無效投訴是指投訴者對現行法律,法規不了解或有誤解而引起的投訴,投訴內容事實部分是屬實或無法查實的,警察執法行為並無不當,公民投訴也無惡意;惡意投訴是指公民無中生有,捏造事實,故意製造事端,中傷或誣告嚴格執法的警察的投訴。在實體處理上,要區分上述不同性質的投訴作出不同處理,對有效投訴,責令有關機關和警察立即糾正自己的錯誤和不足,對權利受侵害的公民予以救濟。警察機關按照管轄原則可視情況對被投訴警察進行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需追究法律責任的,移交有關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無效投訴,則要對投訴公民做好耐心的解釋,使其對有關法律、法規有正確的理解,消除誤解;對惡意投訴,要旗幟鮮明地支持被投訴警察,對投訴者,該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進行追究。該行政處罰的要移交有關行政機關進行處罰,侵犯警察民事權利(如名譽權等)的,要協助被投訴的警察提起民事訴訟,追究投訴者的民事責任。以此來切實保障警察的執法權力和個人權利,使警察執法權威免遭損害。香港警務處在其印發給市民的《投訴警察課調查程序》的小冊子中,用醒目的文字提出:“茲特警告:凡對警務人員作出虛構及惡意之投訴,乃屬犯法,故意向警方提供假資料及浪費警方時間者,有被檢控之虞。”這種做法很值得我們借鑒。

參考文獻:

[1]《世界警察參考》,1997年1月。

[2]《青少年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

[3]《人民公安報》,2004.

[4]《人民公安報》,2005.

[5]1999年督察統計年報表。

[6]2000年指揮中心年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