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警察權力的監督與協調(2 / 3)

在這些陰影下,很多群眾不願意跟警察打交道,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積極性日益弱化,主觀能動性得不到很好地發揮,“取證難、追贓難、抓捕難”的現象日益嚴重,甚至出現了警察與犯罪分子搏鬥,群眾圍觀的被動場麵。

三、濫用公民權利的危害

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本源,國家權力由公民權利派生並受製、從屬、服務於公民權利。公民通過行使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監督國家權力,防止泛濫和腐敗的滋生,使之服從於憲法和法律。

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是現代法治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公民權利實現出現了障礙或遭到侵害,公民通過投訴的方式向有關機關請求保護和救濟是一條重要的非司法途徑,這在現代法治中具有重要地位。事實表明,許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是通過公民投訴而發現的,投訴是公民對國家權力進行監督的有效措施。

由於警察的工作性質、手中行使的權力以及工作的環境,警察常常成為公民批評的靶子或指控的對象。1999年,全國各地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受理的群眾投訴87693件,有31554件屬不實投訴,不實投訴占總數的36%。在110報警服務台受理群眾投訴功能開通後,僅2000年3月1日至4月20日的50天時間,全國各級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轉警務督察部門的群眾投訴就有26065件,經查屬實或基本屬實的3438件,僅占總數的13%,不實投訴22627件,占總數的87%。

公民權利的濫用與警察權濫用一樣,造成了警察權力與公民權利運行平衡協調性的破壞,給警務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危害。警民關係具有法律屬性,是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雙邊關係。如果隻是強調警察為民,而忽視公民對警察工作支持、理解、配合的義務,警察權與公民權利運行,亦即警務運行係統不可能協調發展,良好的警民關係難以建立起來。

四、建立科學的監督協調機製

警察執法活動越多,與公民的接觸機會就越頻繁,在執法過程中出現“偏差”或“過失”的概率越高,與之相關的投訴也就越多。從一定意義上講,投訴警察也是公民對警察充滿信心的表現。而要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區別對待被投訴警察,使投訴案件的處理成為督促警察工作的新動力,而不是阻礙警察進取的屏障。

無論如何,既然在現代警察工作中,對警察的投訴永遠會伴隨著警察的職業生活,所以投訴行為本身可以給警察管理者和領導者提供非常有價值的反饋信息,投訴的問題無論能否得到證實,都會增強警察管理者對現實或潛在存在的問題的認識,有助於管理者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並為正確地評價部門人員提供基礎。此外,對阻礙投訴警察的行為必須采取措施加以杜絕。如果沒有對警察的投訴,本來能解決的問題也會得到惡化,並最終腐蝕整個警察組織。因此,無論是從實踐還是從理論上來看,來自社會各個方麵對警察的提出投訴都不能看作是消極的。實際上,它是民主社會的一種製約機製,是製約警察濫用權力的一種有效的手段。

警察能否得到群眾信賴來自於警察的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和服務。因此,必須加強對警察的教育訓練,努力增強警察的綜合素質和實戰能力,提高警察執法水平和服務本領。履行好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的神聖職責,樹立警察良好的職業信譽,真正讓群眾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