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曜任
摘要:警察權力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權力的重要手段,科學地界定警察權力的來源、性質及其承擔者、投訴者的責任,並從製度建設上對其進行嚴格規範、加以製約和監督,對於保證警察正確使用手中的權力,依法執行公務,確保警察職能的正確發揮和警務工作正常有序地開展,都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意義。
關鍵詞:公民權利警察權力 權力監督
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一切權力的行使都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必須受到一定的限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對公共利益維護必須尊重公民合法的個人利益,這一法治精神將迅速滲入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警察權力的大小與一個國家的法治程度往往是成反比的,一個國家的法治文明程度越高,對警察權的限製就越多,反之亦然。在警察執法職責不斷得到加強的同時,法律對警察權予以了越來越多的限製和製約,為公民提供了越來越廣泛明確的權利保障。這意味著,在現代法治要求下,警察必須從過去的權力本位向義務本位、責任本位轉變,做到執法為民,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人民公仆。
一、相互協調製約的警察權力與公民權利
警察權力是國家權力的一種,由公民權利派生,並受製、從屬和服務於公民權利。在兩者的關係中,公民權利始終居於主導地位,是警察權力存在的基礎。警察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擔負著治安行政管理職能,又依照國家刑事法律,行使國家刑事司法職能。在同犯罪分子作鬥爭中享有偵查權、刑事強製權、預審權;在刑罰執行方麵有拘役執行權、監外執行權、緩刑執行權、假釋執行權等;在維護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方麵有治安行政管理權、治安管理處罰權、勞動教養審批權等;在執行任務遇有緊急情況和突發事件時有使用武器和警械的權力等。可見,警察權力麵廣量大,是以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為職能目標的具有強製性特征的政治性權力。
公民權利與警察權力具有相互製約性。一方麵,公民權利製約警察權力。警察權力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天然具有擴張的可能性,如果缺少監督,必然會導致濫用。公民通過參與製定憲法和法律來限定警察權力的範圍,法無明文授權,警察不得妨礙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同時,公民還可以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如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國家賠償、向有關部門投訴等權利來製約警察權的行使;另一方麵,警察權也可以依法限製公民權利。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警察可以也有必要依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製措施或刑事強製措施,使公民的一些權利和自由受到限製或剝奪,但這種限製或剝奪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警察權與公民權利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相互協調,禁止濫用。
二、當前警察權力運用麵臨的考驗
警察承擔著服務和保護社區的特殊職責,由於警察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單兵作戰不易受到監督、特殊的警察文化以及要與各類人打交道等原因,警察在工作中很容易受到腐蝕並發生一些違規行為。
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權力如得不到有效禁止,“公民生命、自由必然要成濫用權力的犧牲品”。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違背法治原則,濫用權力,必然會導致公民權利失去保障,因為警察權力的濫用,公民將失去安全感,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同時法律的執行失去了可預測性。如果一個人無法預知自己的行為將導致的法律後果,隨時隨地都可能被以任何理由受到警察的追究,這無疑是法治社會中最可怕的夢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