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完善土地征收法律製度的思考(1 / 3)

陸春梅

摘要:我國土地征收規範的製定主要是在原有規範上修訂、增加,對原有製度的遷就較為明顯。不僅表現在整個土地征收的立法模式上,還表現在原有的土地征收製度是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形成的。修訂後的土地征收規範仍沒有突破原有體製。隨著市場經濟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其弊端日益顯現,引發了許多社會矛盾,影響到農民的利益、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本文試對現行土地征收製度進行分析。

關鍵詞:土地征收公共利益補償標準

一、土地征收法律製度概述

土地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強製取得集體土地所有權,並給予相應補償的行為。它的實質就是土地征收權的行使,是國家或政府不需要其他土地所有者同意,通過給予一定的補償,依法把土地用於公共利益的行為。土地征收具有以下特征:

1.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主體隻能是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全民所有製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征收。

2.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具有強製性。國家建設征收土地行為是行政法律行為,該行為產生的法律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具有法律強製性。

3.國家建設征收土地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

4.國家建設征收土地以補償為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二、我國土地征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征地過多、過濫,耕地大麵積減少。國土資源部發布的《21世紀我國耕地資源前景分析及保護對策》指出,在嚴格控製的前提下,2000年至2030年間全國占用耕地將超過50萬畝。上述用地數量是合法審批征收前提下的用地數量,不包括違法征地的情形。另據統計,到2003年12月底,全國共有各級各類開發區6015個,規劃用地總麵積3051平方公裏,遠超過了現有全國城鎮建設用地的總量。另外,城市規模盲目擴大,80%以上占用農村集體土地。

2.征而不用,土地資源利用效率低下。目前大量存在著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遲用的現象。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統計,全國被征收後閑置的土地高達11.65萬公頃,其中耕地6.28萬公頃,占閑置土地總麵積的54%。我國現行征地製度存在著嚴重的缺陷,是導致征地權濫用的直接原因。

3.失地農民的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土地一經轉用進入市場以後,價格連續翻倍,真正受益的是土地開發商。農村集體作為土地的原所有者,為地方的經濟發展放棄了對土地的占有。而土地不僅是農民生產經營的基礎,在目前農村社會保障體係尚未建立,勞動力轉移又有諸多困難的情況下,更是農民生活的保障。但失地農民根本無法從土地開發中受益。

三、原因分析

(一)土地征收範圍的界定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這兩條兩種規定實際上是將公共利益從公共設施、公共事業等狹義的概念擴大到所有經濟建設,也實際上賦予了國家以公共利益為名征收土地用於任何建設的權力。在現實生活中,用大量的土地尤其是耕地來建設度假村、別墅、高爾夫球場等為少數人娛樂提供方便,這種征用是否合理?這些方麵,《土地管理法》沒有具體明確的界定。並且法律隻規定國家可依公共利益為目的征收土地,但對征收的土地是否最終用於公共利益則未予明確規定。

(二)征地補償標準偏低並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用地補償範圍包括: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按以上規定,農民人均得到的補償費隻能解決眼前的經濟利益,根本難以滿足發展生產的需要,也未能反映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現行的征收補償標準,既未考慮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市場價格上漲的因素,又未考慮人民群眾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因素。同時,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單一,難以解決農民的長遠生計。與國外相比,我國農民未能享受到有效的社會保障,現有補償方式增加了農民的近憂遠慮,更激化了土地征收中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