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關於圖書館立法的一些思考(1 / 3)

周小文

摘要:圖書館立法是保障圖書館協調、穩定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需要;憲法、相關的法律、政策性法規、國際公約是圖書館立法的法律基礎;建立科學、完善的圖書館法需要立法機關、相關政府部門和圖書館界同仁的共同努力。

關鍵詞:圖書館立法 立法需求立法基礎

21世紀的立法建設是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發展的共同需要。我國圖書館事業作為公共文化事業,為社會提供文化服務,同樣需要規範管理,實現法治,以保障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充分發揮圖書館的功能。

一、圖書館立法是圖書館發展的現實需要

(一)圖書館立法有利於圖書館事業發展的宏觀調控

目前,我國正在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之路。市場經濟就是法製經濟,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圖書館事業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我國現行的圖書館體製,由於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已經不適應時代發展的要求。圖書館之間條塊分割,各自為政,各類的圖書館分別隸屬於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等部門,資源浪費現象嚴重,整體效益無從發揮,造成人力、財力、資源配置的巨大浪費。圖書館事業發展不平衡的現象日趨嚴重,成為我國圖書館事業管理的痼疾。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缺乏法律手段的宏觀調控。

製定統一的綜合性圖書館法,建設良好的法律環境與秩序,規定圖書館各項業務與服務的協調合作製度,規範並調節不同類型、不同係統圖書館之間的關係,約束圖書館管理的隨意性和本位主義,製約相關管理部門之間狹隘的管轄權之爭,打破資源共享的瓶頸與障礙,通過立法,以其權威性和強製性,促進我國圖書館體係的調整與重組,徹底打破舊體製,建立新體製,實現圖書館之間的統一協調、統一管理,建立起全國範圍的圖書館大聯合,實現資源共建共享,從根本上規範圖書館事業的發展方向,指導和協調圖書館的建設,既為建設節約型社會做出貢獻,又有效地促進圖書館事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二)圖書館立法有利於保障圖書館事業發展的經費

圖書館的經費是圖書館生存與發展的命脈,始終製約著圖書館的建立與發展。經費問題是我國當前圖書館事業發展中急需依靠法律進行調整的一個重要問題。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迅速發展,圖書館事業也有所發展,但很不平衡,尤其是在經費撥款上存在很大隨意性,經濟狀況好一些,領導幹部重視一些,對圖書館的經費撥付就會充足一些,圖書館發展也就迅速一些,反之,圖書館發展就落後一些。

通過圖書館立法,將圖書館的經費按照國家的財政收入,本地區的人口按比例嚴格預算出來,對圖書館的規模、類型、投資多少,建什麼樣的圖書館,都以讀者數量、層次為依據,將所有的預算指標都核定到具體項目。這樣,國家或地方政府對圖書館的撥款就會有預算和監督,並將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這樣,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在經費上就能得到確實保障。另外,通過有關法律規定,圖書館經費的籌措可采取多種渠道和方式,更好地保障圖書館事業的發展。

(三)圖書館立法有利於與國際接軌,保障圖書館充分實現其功能

目前,我國已經加入了一些相關的國際條約,國際圖聯(IFLA)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均指出,為了提供永久性和不斷發展的國家圖書館事業,每個國家都應當製定圖書館法。因此,圖書館立法是國家履行國際公約應當承擔的一項重要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