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人民陪審製度存在問題及改革構想(1 / 2)

劉爭遠

摘要:陪審製度有利於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由民眾參與審判可以排除諸多來自法院內外的對司法的幹預,保障司法的獨立性。當前我國人民陪審製度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本文著重探討如何對以往的製度大膽有力地實施改革,真正形成一種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富有創新、務實意義的中國陪審製度。

關鍵詞:陪審製度問題改革方向製度構建

陪審製度作為一項體現司法民主的重要訴訟製度和審判方式而沿襲至今。在英美法係國家,陪審製度被認為是司法民主的象征;在大陸法係國家,陪審製度被當作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內容。在我國,人民陪審製度被看作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眾的重要形式,是我黨群眾路線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實現社會主義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和途徑。

一、我國人民陪審製度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人民陪審製度適用範圍的不足

陪審製度適用範圍的廣泛和適用規定的靈活與實際適用率偏低形成了十分鮮明的反差現象。哪些案件的審判需適用人民陪審製度,程序法並未做出明確的規定,製度設計時把陪審製適用的自主決定權完全賦予審判機關,而實踐中“陪審員難請”、“適用陪審製增加訴訟成本、降低司法效率”等實際情況的存在,使人民法院很少適用或完全不適用陪審製,導致我國人民陪審製度流於形式。

(二)人民陪審員選任資格條件和選任方式規定不利於實際操作

我國人民陪審製度對於陪審員選任的資格條件規定得較為抽象,隻有原則性規定,在程序運作中缺乏可操作性,極易導致實際操作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人民陪審員的選舉在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活動中根本不受重視,各地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相當混亂,有的地方是法院直接邀請陪審員,有的地方是讓有關單位或團體推薦。這兩種選任方式都有弊端,由法院直接邀請陪審員一來缺乏法律依據,二來難以確保人員素質和司法公正;單位或團體一般都是推薦單位裏可有可無的閑散人員或離退休人員去當陪審員,必然會造成所選任陪審員的素質不高。

(三)人民陪審員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規定模糊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完全沒有涉及陪審員的內容,隻是在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48條裏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期間,應遵守本準則”。亦即是說,人民陪審員的權利義務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隻有道德準則約束。權利義務不明確是造成製度流於形式的主要原因。人民陪審員由誰來管理?依什麼具體法規管理?法律規定不明確,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四)對人民陪審員有關補助待遇無法很好落實

同英美法係國家一樣,經費問題成為製約陪審製度發展的一個瓶頸。《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9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適當補助。”這一條規定根本無法解決陪審員的單位獎金、福利待遇以及交通費、夥食費等公務費用問題,同時也沒有解決陪審員人身安全保障問題,沒有解除其後顧之憂。由於各地法院的經濟狀況各不相同,有些法院因經費困難,很難及時給予人民陪審員經濟補助,即使給了也是很低的標準,根本起不到補助的作用,致使人民陪審員對陪審工作缺乏熱情,沒有積極性,甚至是敷衍推諉。

二、我國人民陪審製度的改革方向

考量我國人民陪審製度的曆史、現狀和價值,在司法改革中,就陪審製度而言,問題的核心不在於是否繼續保存它,而在於如何對以往的製度大膽有力地實施改革,真正形成一種既有中國特色,又與國際接軌的富有創新、務實意義的中國陪審製度。以下從三個方麵對其改革方向進行闡述:

(一)觀念更新

麵對我國陪審製度的這種現狀,有人提出了幹脆取消人民陪審製度的建議,筆者以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盡管我國人民陪審製度在實踐中存在一些令人難以滿意的缺陷,但導致其效能不著、作用不彰的原因並不在於陪審製度本身。應當認識到,當前司法實踐中人民陪審製度存在的種種問題不是該製度本身帶來,它同司法人員對陪審製度的認識存在片麵性有關,同我們的立法不完善有關,同我們正確執行人民陪審製度缺乏經驗有關。

陪審製能否在中國存在,能否發揮其作用,首先取決於公眾的態度。如果陪審員參與審判不受法院的重視,也不受法官的重視,甚至也不受陪審員自己的重視,則結果隻能是流於形式。因此,陪審製的改革,首先要進行理論宣傳,實現觀念更新,為陪審製度的完善做好思想上的準備。與歐美國家不同,在中國古代社會沒有產生過任何形式的民主政治,沒有陪審製產生的機會,陪審製的概念和觀念無從談起。陪審製作為實現政治民主、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製度,作為非職業法官以人民代表的身份參與訴訟活動的製度,不是外力強加的,也不是官方隨意設立的,而是關係到人民利益的製度,應成為人民手中的武器。它生存發展的前提就是人民的了解、信任和積極支持。沒有社會的關注,沒有人民的熱情,即使包含著無比美好的法律理想,即使製度設計得無可挑剔,也隻能是徒有虛名。為此,需要向社會呼籲,向人們宣傳,進行陪審製度的理論宣傳和啟蒙,喚起人們對陪審製度的信仰,激發人們參與陪審的積極性,在人民的了解、支持、期待陪審製度的條件下,名副其實的人民的陪審製才能建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