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引
摘要:程序公正是指在法律的運作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本文對刑事訴訟中公正程序的內涵、價值、現實中程序不公的表現及原因進行了分析論證,並提出促進程序公正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程序公正人權保障刑事法治
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是法製建設的重要成果和法治文明的基本標誌,並與我國法律製度正在發生價值上的轉換乃至我國社會正在發生的結構上的轉型密切相關的。這一重大課題的提出,標誌著如何實現司法公正已成為我國法律製度研究的重點和發展方向。其中,對程序公正的研究無疑又首當其衝。在法律層麵上,程序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程序三個方麵,本文僅就刑事訴訟中的程序公正作一初步探求。
一、程序公正的涵義
程序公正是指在法律的運作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即是否具有充分保障每個訴訟參與人權益的一種善的品質。
程序,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是指按照一定的順序、方法和手續做出判斷或決定的相互關係。具體表現為: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做出判斷或決定。程序是對肆意的一種限製。正如英國啟蒙思想家洛克所言:“法律按其真正含義,與其說是限製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製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
公正,從語義上講,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西方,公正也稱公平、正義,具有正直、正當、公平、不偏不倚的含義。
程序公正的內涵至少應當包括六個方麵:第一、程序參與性。即訴訟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活動,並依其積極合法的訴訟權利對訴訟結果發生有效的影響和作用。第二、程序中立性。指司法人員應在發生爭端的各方參與者之間保持一種超然和無偏袒的態度和地位,不得對任何一方存在偏見和歧視。第三、程序對等性。指程序設定中,應當保證給予各方參與者以平等的參與機會,對各方的主張、意見和證據予以同等的尊重和關注。第四、程序的理性。即程序的運作過程必須符合理性要求,不能是隨意的和隨機的。第五、程序自治性。是指程序在產生訴訟結果方麵具有唯一的決定性作用。它在程序公正的諸標準中居於核心地位。第六、程序的公開性和及時性。程序公正的前提就是程序公開、透明。程序的及時性指訴訟活動應當產生及時的訴訟結果,具體指辦案期限設計要合理、科學。
二、程序公正的價值
(一)以人權保障為價值判斷
刑事訴訟是國家為當事人雙方提供不用武力解決爭端的方法,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是法治社會救治社會衝突的最終、最徹底的方式。任何社會衝突,都包含著對某一社會公正原則的扭曲,因此,矯正這種現象必須有公正的意識、公正的評價和公正的力量。刑事訴訟的這種“最終救濟性”決定了其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礎就在於它的公正性。
實體公正是指程序在產生符合正義的結果方麵的能力。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質。它不以程序是否能產生正義的結果為要求,而僅以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為標準。程序重視的是過程價值而不是結果價值,它的目標是使所有受程序影響的人受到其應得的待遇,而隻有從正當程序中產生的結果才有最大可能是正確的。實際上,談論刑事訴訟價值就是從人的價值和尊嚴出發的,離開人的價值和尊嚴,刑事訴訟價值將會在根本上失去意義。所以,其唯一的宗旨就是保障人權。
(二)程序公正的法律價值
法律規定嚴格的訴訟程序是科學處刑所必須的,同時,訴訟程序的創製更應當是公正的,隻有公正的訴訟程序,才能為實現刑法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提供必要的保證。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要得以實現,毋需求助程序以外的其他因素,隻須提高自身的內在優秀品質,使形成法律決定的整個過程符合公平正義的標準或尺度,即具有一種獨立於程序結果的內在價值。
程序正義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關結果正當性的獨立標準,但是存在著有關形成結果的過程或者程序正當性和合理性的獨立標準,由它所產生的結果就應被視為是正確和正當的,無論它們可能會是什麼樣的結果。所以,程序公正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價值,是一種標誌著法律程序具有其內在優秀品質的法律價值,它的存在與其所要達成的法律結果的正確性沒有必然的關係。
(三)程序公正的社會價值
1.程序公正是人權保障的選擇和實現過程。在現實中,通過刑訊逼供、秘密審判方式產生的判決,即使客觀真實,也因其訴訟過程的野蠻、落後、不尊重人權,很難為當事人和社會公眾所接受,並很可能使公眾通過司法這個窗口對社會民主和公正產生懷疑,對現實社會失去信心,甚至產生對抗。因此,程序公正的價值在於對案件事實的認識起到正當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