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程序正義:刑事訴訟的基礎――兼論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缺陷(2 / 3)

程序正義核心實際上就是如何對司法機關限權和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擴權,以實現“控辯平衡”的問題,具體講,在偵查階段,控方有拘留、逮捕權,辯方則應享有法律幫助權,充分保證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的會見權,了解案情權,提出意見權,甚至調查權,充分重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解,反對自證其罪,淡化被告人供述等言詞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審查起訴階段,控方庭前單方證據公示製度及賦予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在審判階段,充分保證被告人的辯護權,充分重視辯方的證據,法官應作到平等對待和平等傾聽,適用無罪推定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實現控辯平衡。

我國刑事訴訟製度發展到今天,客觀地說,已經向前邁進了一大步,相對完善的刑事訴訟製度的建立既有深刻法治原因,又有廣大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但目前的刑事訴訟製度與世界潮流相比,與發達國家相比,與我國現階段“以人為本”的要求相比,立法上還存在一定差距,執法上還有較大距離,因此,完善我國刑事訴訟製度首先做到程序正義,是我們必須重視的問題。

三、我國刑事訴訟的缺陷

從人權的觀點出發,從程序正義的要求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還存在許多缺陷和不足,其核心是一些程序正義要求的原則未建立或不完善、不明確,控辯失衡問題沒有很好的解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僅有的程序性權利執行的也不盡如人意,主要表現在:

(一)無罪推定

而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雖在任務和基本原則中規定:“未經人民法院審判,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確立了無罪推定製度,但在個別條款中仍然有“有罪推定”的烙印,如《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等。

(二)沉默權

沉默權又可稱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它既是無罪推定的重要內容,又是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的一項獨立的訴訟權利。但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賦予被告人以沉默權,而是在第93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提問,應如實回答”,將被告人供述規定為法律義務,被告人的口供仍然是據以定罪或者得到其他證據的重要線索。

(三)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將非法取得的言詞證據排除在外,規定對被告人供述不但應包括以刑訊逼供的方法取得的,還包括以威脅、引誘、欺騙等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以上述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也不能作為定罪根據。而對以上述言詞證據為線索而取得的其他證據即所謂“毒樹之果”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實物證據沒有做出規定。因此,我國刑事訴訟實際上是一種有限適用“非法證據排隊規則”,而不是真正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四)辯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