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程序正義:刑事訴訟的基礎――兼論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缺陷(1 / 3)

陳興龍

摘要:事訴訟過程中,正當的法律程序是實現訴訟公正的基礎。在我國如何尊重和保障人權是當前刑事訴訟中急需解決的問題。程序正義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要做到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應在理論上深入探討、立法上不斷完善、實踐中嚴格執行,將程序正義作為一種獨立的司法製度,而不僅僅看作是實現實體真實的工具,從人權的高度出發,以期實現司法的公平、正義。

關鍵詞:程序正義控辯平衡刑事訴訟人權

一、程序正義的概念及司法意義

程序正義是指訴訟程序設計的公正、理性、公平道義。刑事訴訟法的程序正義是指按照一定的順序、步驟和方式編排刑事訴訟過程和環節,以使刑事訴訟程序能夠保障程序形式公正,過程理性合乎道義的價值取向,其目的在於保證實體的公正。程序正義的價值在於保障訴訟程序本身的公平、正義。其中的含義是指任何權益受結果影響的當事人都有獲得依法公平審判的機會,並且應被告知控訴的性質和理由。合理的告知和獲得庭審的機會,以及提出主張和辯護都體現在程序正義之中。

研究探討程序正義對我國現階段的刑事訴訟製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首先在觀念上,要樹立程序與實體並重,甚至在某些情況下,程序的意義更大的思想;其次,通過建立一種公正、科學和人道的刑事訴訟程序,使那些可能受到不利裁判的人能夠直接參與或委托參與訴訟的整個過程,有機會陳述、辯解、發表意見,進而對判決施加有利於自己的影響;再次,程序正義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權利、人格尊嚴,堅持法律人文關懷、以人為本,尊重人、保護人,實現司法公正的客觀要求,從而使國家的刑事司法權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樹立司法的權威。

二、程序正義的理論淵源及在我國的認識評述

程序正義的規範表達最早見於英國的《自由大憲章》,該法第39條規定:“凡自由民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國法裁決,皆不得被逮捕或監禁,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它損害。”程序正義的思想理論基礎是英國的自然正義觀念,自然是生物界自在的樣子,自然正義就是生物界與生俱來的公正理性合乎道義的準則。自然正義被認為是不證自明,毋庸置疑的道德標準,是高於法律的社會規範。自然正義與法律規則的具體運用相聯係時,自然正義就是形式公正與實體公正,本文主要從形式公正即程序正義對正當法律程序加以探討,以引起廣大法律工作者,特別是從事法律實踐的司法人員的重視。

我國的傳統觀念認為,個人利益必須服從集體利益,集體利益必須服從國家利益,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國家利益衝突時,國家利益高於集體利益、集體利益高於個人利益,這就是所謂的“國家本位主義”,這種觀念反映在刑事訴訟領域就是“在刑事訴訟時強調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追究懲罰犯罪”的作用,而忽視刑事訴訟的“人權保障”作用即對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保護,這種狀態持續了幾千年。新中國成立後,根深蒂固的思想觀念仍然沒有完全消除,在刑事訴訟中隻強調專政作用而忽視了對人的尊重、對人的保護,表現在法律的具體規定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少、義務多,而且在實踐中少量的權利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客觀上形成犯罪的人是人民的敵人。文化大革命中,由於受到階級鬥爭為綱思想的影響,強調政治高於一切,從而將階級鬥爭在犯罪領域不斷擴大化,將罪犯看作是敵人或敵我矛盾這種狀況發展到了極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逐步完善法製,刑事訴訟製度有了一定的完善,但重實體輕程序及強調法律的打擊懲罰作用,輕視法律的人權保障作用的傾向仍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雖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由於法律規定的缺陷及具體執行中的偏差,其訴訟地位沒有得到應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