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淺析我國刑事訴訟一審程序中的控審不分問題(1 / 2)

丁莉

摘要:控審分離是現代刑事訴訟製度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在我國也有所體現。然而,在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配合製約”原則的影響下,我國現行刑事訴訟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控審不分現象比較普遍,影響了司法公正的實現。本文通過截取刑事訴訟進程中的一個片斷,即一審程序,試對其中控審不分的問題進行分析,並希望加以矯正。

關鍵詞:控審分離“配合製約”原則控辯平等審判監督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製約”,我國“配合製約”的刑事司法原則及其支持下的一係列控審不分問題,實際上是建立在國家職權主義的政治理念和有效追訴犯罪的任務的基礎之上的。本文擬截取刑事訴訟進程中的一個片斷即一審程序,通過對其中大量的控審不分問題作一反思,希望矯正控審不分,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真正確立控審分離原則。

一、控審分離原則的內涵界定

控審分離原則反映了司法審判的一般原理,體現了訴訟活動中的內在規律,是刑事訴訟發展史上的一個裏程碑,為審判程序的正當化奠定了基礎,成為世界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現代意義上的控審分離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分離,控訴機關與審判機關應分離。過分強大的國家權力對於普通公民來說,始終是一種威脅。為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必須謀求對權力的製約。因而在刑事訴訟發展進程中,在司法權力係統內部,刑事司法權利的配置逐漸從集中走向分離。國家專門設立檢察院承擔控訴職能,而讓法院專司審判職責。兩者行使權力必須符合各自的職能權限,而不得相互混淆或濫用職權。具體而言,承擔控訴職能的控訴者不能違背職能分工去實施帶有裁判性質的行為;而審判者呢,也應當盡力避免實施帶有追訴性質的行為。

訴訟職能集中由同一訴訟主體實施不同甚至相反的訴訟行為,必定給訴訟權力的行使帶來不利影響,若控訴職能與審判職能不分,由承擔裁判職能的法院同時行使追訴權,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一方所麵臨的處境將極其危險。控訴權的過分強大,必將使辯護的作用大大削弱,辯護職能逐漸萎縮,控審平衡的格局終將被打破。

2.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是控審分離原則在程序啟動方麵的具體體現,體現了控訴權對審判權的製約。正如一句古老法諺所說“沒有訴訟,就沒有法官”。超越起訴來界定訴訟客體即屬違法。而對於未經起訴的事項,法院不得受理和審判。訴審同一,即審判機關的受理和裁判的對象僅限於起訴書明確記載的對象和範圍,法院裁判結論必須建立在其獨立進行的法庭審判的基礎上。訴審同一在實體意義上包括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兩方麵,即“人的同一”與“罪的同一”。審判隻限於起訴書中載明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實,法院審判的罪行必須與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和罪行相同。

二、控審分離原則的價值解析

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控審分離的實質是使程序符合訴訟規律和認識規律,追求有利於實現刑事訴訟目的的控審之間的權力分工與製約,而非單純為分離而分離。它合理調整了檢察院與法院的相互關係。要求檢察院與法院應各司其職,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行使權力,而不得相互代替、滲透或侵犯。具體而言有:

(一)司法中立是其應有之義

控審分離原則要求法院(法官)在啟動審判程序方麵必須保持其消極性,不得實施偵查、起訴等帶有追訴性質的活動,堅持不告不理。啟動審判程序後,法官在法庭上應同時平等關注控辯雙方的主張,使其能夠在控辯雙方之間保持一種超然、無偏袒的態度。也就是說,控審分離原則使法官角色歸位於審判,使其權力行使符合審判權本身應具有的消極性、被動性特征,使得審判權能在價值取向上保持客觀、中立性。

(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程序性主體地位,為辯護職能的發揮提供了空間,有利於平衡控辯雙方力量

人權理念表現在刑事訴訟領域其主要的精神是關注一國公民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要求確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性主體地位,保護被告人的人格和尊嚴使其作為“受到刑事裁判或訴訟結局直接影響的主體應有充分的機會富有意義地參與行使裁判的製作過程並對裁判結果的形成發揮其有效的影響和結果”。控審分離原則產生於權力分離與權力製衡的目的,從製度設計上抑製權力自主擴張,防止過分強大的國家權力對被告人所施加的嚴重威脅,對被告人實行更多關懷,保障其人格尊嚴。

(三)服務於程序正義,這也是控審分離原則的價值根基

程序正義是法律程序本身或法律實施活動過程本身的內在優秀品質。但是作為一種觀念形態的價值目標具有相當的抽象性,必須外化為若幹具體的原則,要求用以解決利益爭端的法律程序必須是公正、合理的。控審分離則作為合理構建刑事訴訟格局的基本理念,強調了控訴職能對審判職能的製約。審判職能的獨立性、消極性品格有效防製了權力過度膨脹和被濫用的危險。同時對於辯護職能也間接彰顯了影響力,確保了審判中立。控審分離原則理性詮釋了控辯審三方關係,使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理念的“三角形結構”脈絡逐漸凸顯且明晰化。它在與其他因素互動過程中,使作為訴訟結構設計出發點的訴訟目的如正義、自由等價值得以圓滿實現。這正是對控審分離原則更深層次的價值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