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淺談刑事審判實踐中的人權保護(1 / 2)

逯睿

摘要:現代社會人權的保障和救濟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但是,在現代法治國家,人權保障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司法保障。能否通過司法救濟來保障人權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基本標誌。人民法院要不斷地更新司法觀念,充分發揮刑事法律的保護功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關鍵詞:和諧社會人權 人權保護司法實踐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本質上是一個法治社會,人權的保護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2004年3月14日,十屆人大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列為憲法第33條第3款,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精神,反映了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發展和進步,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下麵,筆者圍繞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淺談刑事審判中的人權保護問題。

一、人權的概念及保護原因

什麼是人權?國內外最廣泛的共識是:“人權就是人之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我國現行憲法明確而周詳地規定了公民的平等權、監督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人格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通信自由,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科研自由,文藝創作自由,文化活動自由等等。總的來說,人權高於憲法中的公民基本權利,人權又通過公民基本權利表現出來。“在當代,是否保障和尊重人權,已成為判斷一個社會是否進入了文明社會的基本標準,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之一。”

在規範意義上,人權是值得享有和追求的,任何對權利的侵犯都是不正當的、不合理的;因此,對人權的任何侵犯都是不允許的。現代社會,人權的保障和救濟手段和方法多種多樣。但是,在現代法治國家,人權保障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司法保障,主要是指一個國家國內的司法保障。這是因為即使國際人權法案的實現的最有效的方式也是通過國內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發揮作用的。更重要的是,能否通過司法救濟來保障人權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化程度高低的基本標誌。

二、司法實踐中人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目前,人權保障已成為民眾最為迫切希望實現的目標之一,而司法公正最終也是要通過“恢複在現實中遭到破壞的社會公平和正義”來實現對人的權利的最大尊重和保護。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一方麵是打擊犯罪,另一方麵是保護人民。特別是在保護人民的功能中,有通過合法的訴訟程序使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宗旨和功能。而刑事訴訟的總體目標是使國家、社會整體利益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利益得到大體上的平衡,以確保訴訟過程的公正性、人道性和合理性。我們可以看出,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價值取向。其理由,正如古典刑法學家李斯特所說的那樣,“刑法不隻反對犯罪人,也要保護犯罪人,它的目的不僅在於設立國家刑罰權力,同時也要限製這一權力,它不隻是可罰性的理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現出悖論性:刑法不僅要麵對犯罪人保護國家,也要麵對國家保護犯罪人,不單麵對犯罪人,也要麵對檢察官保護公民,成為公民反對司法專橫和錯誤的大憲章。”

長期以來,我國刑事司法領域中對侵犯人權的問題很嚴重,近年來,全國相繼出現了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故意殺人”、河北省冀東監獄民警李久明“故意殺人”、湖北省京山縣佘祥林“故意殺妻”等案件,成為新聞媒體炒作的熱點和民眾關注的焦點。這些案件的發生,可能有這樣那樣的客觀原因,但是有一條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當時參與這些案件的辦案人員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司法理念不強,刑事司法能力不高,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在一定意義上,能否在刑事司法過程中更好地保障人權,已成為刑事審判是否成功的一個標準。

三、刑事審判實踐中的人權保護

(一)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

一方麵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繼續堅持嚴厲打擊的方針,依法嚴懲各種犯罪,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的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麵最大限度地發揮刑法對人權的保障功能,包括對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嚴格遵守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基本原則,在刑事審判中保障被告人真正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權利,包括被告人在判決作出前有權作為無罪的人參加庭審,有權自己辯護或經由他選擇的辯護人、法律援助人進行辯護,有權在法庭上進行公平質證等等。對證據不足的疑難案件,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如果控訴方的舉證不能達到證明要求,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以證據不足宣告無罪,真正做到“有罪則判,無罪放人”,不僅要保護刑事被告人及訴訟當事人、參與人應享有的合法權益,更要保護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