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淺析管轄權異議製度(2 / 3)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在理論中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其核心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取向問題,其實質是法院管轄權與審判權的關係問題。

(一)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取向

如同對實體法的評價一樣,對法律程序即形成這種結果的過程本身的評價也是可能的,並且可以有獨立的價值標準。筆者認為,公正性和經濟性應是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價值目標,其中,公正是首要的價值目標,經濟是第二位的價值目標。

1.程序的公正性。不可否認,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原始動機是實現實體公正,但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則很難甚至根本不能實現。程序公正是“正確選擇和適用法律,從而也是體現法律正義的根本保障。首先,公正的程序可以排除選擇和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不當偏向。其次,公正程序本身就意味著它具有一套能夠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措施和手段,並且由此能夠形成保障法律準確適用的常規機製”。

程序公正的要素至少包括兩個層麵,一是程序的公平性,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受到平等的對待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須確立和強化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充分保障程序主體在各項訴訟程序中的權利,為攻擊、防禦提供充分的機會。二是程序的合理性,程序規範應當盡量確定、具體和清晰,不宜過多地存在不確定、抽象和模糊的規定,以限製法官在適用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權,確保訴訟程序之運作能充分尊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選擇權。

2.程序的經濟性。程序的經濟性主要是指效率和效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類所從事的任何社會活動都必須遵循經濟性原則,即力求以較少的投入獲取盡可能大的效益,從而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在訴訟領域同樣存在著能否最有效地利用司法資源的問題。影響訴訟成本高低的因素是多方麵的,但不容置疑的是,為達到程序經濟的價值目標,一是要規範程序結構,民事訴訟程序應保持一定的次序和連續性,程序中某一環節一旦過去,或者整個程序一旦結束,非因重大錯誤並由法律明文規定,就不能再回複或者重新啟動。事實上,程序無序會使訴訟陷入無序混亂的狀態,當然更談不上程序的經濟;二是要限製程序時間,裁判活動不能急速地進行或過於緩慢地進行。一方麵,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隻有保持在適當的時間限度內,法官的裁判結論才能獲得合理的證明,程序參與者才能放心地信賴審判機關,另一方麵,要為當事人行使訴權提供完善的製度保障,如規定合理的舉證期限,避免當事人舉證不能或作無謂舉證,從而有效控製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益。

(二)管轄權與審判權的關係問題

在大陸法係國家,管轄權是以審判權為前提的,管轄權隻是訴訟的要件,即便是某一法院對某個案件沒有管轄權,也並不影響訴訟的成立,不影響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審理。但在英美法係國家則將管轄權的重要性提升至訴訟能否成立的高度,沒有管轄權訴訟就不成立。

在我國,通說認為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基礎,合法地擁有管轄權是法院正確地行使審判權的前提與基礎,如果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則無從審判,即“沒有管轄權就沒有審判權”。筆者認為,基於程序自身的價值和尊重法院裁決既判力的考慮,應對法院的管轄權做出正確的理解,既要尊重法律上的管轄權,又要有條件地承認事實上的管轄權,即使法院違反了法律上的管轄權規定(專屬管轄除外),但如果有關當事人不提出異議應訴本案,就等於接受該法院的審判,該法院相應地獲得了事實上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