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媛
摘要:民事訴訟的根本宗旨是定紛止爭,為了很好地解決人民之間的民事糾紛,緩和人民內部矛盾,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諸多規則,以便靈活解決這些矛盾,處理訴訟糾紛。撤訴就是其中常用的製度之一。本文就民事訴訟當中有關撤訴的規定以及相關問題試做論述。
關鍵詞:民事訴訟原告撤訴製度解決民事糾紛
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有三種:判決、調解、撤訴。以撤訴的方式結案是目前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這種結案方式強調了民事訴訟的合作性,減少民事訴訟的對抗性,在民事訴訟當事人中間提倡、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代表了當今人們對民事訴訟模式的追求,已成為許多國家司法改革的目標和實踐。
一、撤訴的概念及分類
撤訴是指當事人在宣判前主動向法院撤回訴訟請求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中處分原則的具體體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廣義上,包括原告撤回對被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撤回對原告的反訴,第三人撤回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等。其中,根據撤回請求的內容,又可將撤訴分為部分撤訴和全部撤訴。根據訴訟程序的不同,又可分為起訴之後撤回起訴和上訴之後撤回上訴。狹義上,撤訴是指原告(上訴人)申請撤回對被告(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從而要求人民法院終結已開始的訴訟的情形。在不存在被告(被上訴人)反訴情況下,狹義的撤訴通常會直接導致訴訟的終結,因此,它是民事訴訟的結案方式之一。這也是本文所要論述的。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把撤訴劃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根據撤訴是否由當事人主動提出,可將其劃分為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繼續進行審判,它是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積極處分;後者是指受訴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某些行為,比照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情況來對案件做出處理,這通常被視為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
第二,根據撤訴所處審級的不同,可將其劃分為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前者發生於第一審程序,其效果僅僅是導致第一審程序的完結;後者發生於第二審程序,其效果不僅是導致第二審程序的完結,而且意味著當事人對第一審裁判在事實上的接受。
第三,根據撤訴的訴訟主體不同,可將其劃分為原告撤回起訴、被告撤回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撤回參加之訴。這三種性質不同的撤訴均隻能發生於第一審程序。
二、撤訴的形式與效用
(一)撤訴的形式
1.當事人和解撤訴,即當事人通過庭前或庭審接觸,自動就有關爭議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和解撤訴的實質是當事人對訴訟的和解,因此是一種包含訴訟成分的契約,是訴訟契約。這種解決方式不會留下訴訟遺漏問題,既達到了維護權利的目的,也體現了和解的精神。
2.原告“單方”撤訴,即原告因證據不足或訴訟請求存在偏差或不當而撤訴,這一直是原告撤訴的重要原因。“單方”撤訴的實質是單方麵終結訴訟的行為,其積極的一麵是:原告對有關事實或法律有了正確的認識;消極一麵是:並沒有觸動當事人所爭議的法律關係。
3.我國《民事訴訟法》詳細規定幾種按撤訴處理的情況。
(二)撤訴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