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軍
摘要:對如何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界提出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有主張采用大陸法係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亦有主張采用英美法係的優勢證明標準。本文試圖通過對兩大法係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正當性基礎,以及我國在此領域的立法狀況和研究現狀的闡釋,從而提出如何完善我國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若幹意見。
關鍵詞:高度蓋然性優勢證明正當性完善
對於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研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學者對如何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進行了比較務實的探索,也提出了諸多不同的觀點。本文試圖通過對兩大法係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初步探討,以闡釋兩種不同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兩大法係國家存在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基礎,從而為完善我國的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提供一些合理的借鑒。
一、對兩大法係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初步探討
大陸法係國家在民事訴訟證明標準上采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德國的通說認為,作為一般性的證明標準,僅有蓋然性優越這一低證明標準是不夠的,還必須有“高度蓋然性”與“將近確實性的蓋然性”。高度蓋然性作為原則性證明標準已經被判例與通說廣泛接受,並且形成了相對確定和一致的含義。然而對高度蓋然性的涵義,無論如何也作不到具體和形象地界定,所以有學者認為,模糊性應當作為證明標準的特征之一。盡管如此,學者們依然努力通過各種方法對它進行描述,以求得到認識上統一。普維庭教授將50%以上的蓋然性分成相對可能性很大的蓋然性、具備非常可能的蓋然性和具備顯然可能性的蓋然性三種,並認為“明顯”的蓋然性當然沒有問題,非常可能的蓋然性一般地已足夠形成法官的心證,至於相對占優勢的蓋然性則不能形成法官的充分心證。在日本,關於高度蓋然性程度的認識是有差異的,有主張八九分程度者,還有主張應與刑事案件相同,達到使人無任何懷疑的程度。雖然存在著差異,但都表現出了對高度蓋然性的趨同。
英美法係國家采用蓋然性占優勢的證明標準。英美法係各國對蓋然性的認識較為統一,主要從證明負擔的角度來理解當事人的說服責任的。這一證明標準鼓勵了雙方當事人的相互舉證和反駁,相比之下,法官無需獲得較強的心證程度,舉證責任或舉證負擔便具有了實際意義和起到了法定性作用。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其最終所證明的結果能達到一般普通的正常人認為具有某種必然的或合理的蓋然性或確信程度就夠了。在蓋然性優勢標準內部還具有相當大的彈性,在很多判例中,要求蓋然性程度與爭議的性質和訴訟主張的重要性保持一致。
大陸法係國家之所以采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與大陸法係國家長期以來形成的思維方式、認識規律和生活習慣有關。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判決能獲得較為廣泛的社會認同。大陸法係國家以實體法為中心,製定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即在於實現實體法規定的權利,維持民法典所設定的私法秩序。大陸法係國家法官主導型的審判模式,以及法官在認定證據時所應獲取的足夠心證等,都要求設立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而英美法係國家的蓋然性優勢標準也已獲得判例與學說的廣泛支持,對其主要原因的探究,形成了許多不同的觀點。日本有學者認為,英美法係國家的證據優勢標準,與英美法係國家的事實出發型訴訟,即日耳曼型訴訟有關。美國學者波斯納認為,民事訴訟中的優勢證明標準是一種經濟化的設計,隻要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支持的蓋然性超過不能支持的蓋然性,則作出對原告有利的裁決便具有正當性。我國有學者認為,英美法係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與英美法係國家當事人的舉證活動以及對抗辯論有關。從各種觀點來看,英美法係國家采用蓋然性優勢標準的重要理由就在於,他們堅持事實誤認所產生的代價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平等分配。如果不依據蓋然性優勢,而依據證明責任作出判決,則既無必要,又欠缺正當性。英美法係國家采用優勢證明標準的重要原因還在於有陪審製度的影響、為充分保障當事人證明權利的強大的證據開示製度以及為有效地防範訴權濫用的完善的機製。可以肯定地認為,英美法係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有其特殊的製度背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