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試論民事訴訟中的審前準備製度(1 / 3)

山有梅

摘要:庭前準備程序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其經曆了裁判法官過分倚重庭前而造成先入為主並倡導“一步到庭”而導致訴訟拖延的改革的艱辛曆程。筆者試就我國審前準備製度的現狀、發展沿革及完善作粗略探討,以期其得以規範化。

關鍵詞:審前準備程序預審法官失權釋明權

一、前言

在許多國家,經過長期的發展、完善,審前準備程序已成為民事訴訟中的重要環節,其程序價值日益突現。而我國審前準備程序完全依附於庭審程序,審前準備活動尚無任何程序價值。傳統的審判方式中,裁判法官不惜一切去進行充分的審前準備,大量調查、收集證據,並以此為由與當事人廣泛接觸,極易失去中立性和公正性。鑒於此,後來的審判方式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步到庭”的做法被認為是根治法官先入為主的妙方,但過分弱化審前準備,使得庭審效果得不到保證,重複開庭的機會增多,與訴訟效益相悖。在平息改革的陣痛之後,我們應重新審視改革措施的利與弊,加強製度創新,促進審前準備程序改革不斷向規範化邁進。

二、審前準備程序概述

(一)審前準備程序的含義

筆者認為,審前準備程序是為了使庭審活動公正、有效地進行和促進糾紛解決,法院和當事人所進行的以當事人整理重點和收集證據為主要內容的一係列準備活動的訴訟程序。

(二)審前準備程序的任務

立法者在設定一種法律製度之時,必將一定的立法目的設定於其中。縱觀各國立法,審前準備程序所期望完成的任務是:1.借助於庭前準備程序,雙方當事人明確爭執焦點之所在或形成爭點,引起言詞辯論行為。庭審法官則可因此在當事人言詞辯論前掌握爭點和證據的範圍,為其在庭審中有效地實施訴訟指揮權奠定基礎。2.通過雙方當事人充分的證據交換及其他的證據收集手段,為開庭審理建立證據基礎,保證審理後作出的結論具有更高程度的正當性,並對庭審辯論所依托的證據予以固定。3.使當事人在對案情、己方及對方掌握證據的強弱態勢及訴訟結果的預測等方麵獲得更加明白的認識基礎上,促進雙方通過和解及其他方法盡量達成不需要經過審理使糾紛得以解決。4.在保障訴訟的效益方麵亦具有顯著的意義。因審前準備而使得大量的案件未進入法庭便得以解決,這樣既為國家降低了訴訟成本,又為當事人節省了訴訟費用。

三、我國當前庭審前程序概況

現行立法對審前製度之基本規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前程序包括以下幾點: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答辯狀副本;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3.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的組成人員;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5.追加當事人。

四、我國審前程序之沿革與思考

(一)強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的審前準備程序

在民事訴訟法試行期間,我國民事訴訟活動形成了“受案―詢問當事人―調查取證―調解―開庭”的做法,體現出強職權主義的特征。人民法院不僅應當全麵、客觀地調查和收集證據,而且審理和裁判的範圍都不受應當事人請求的限製。1991年修訂《民事訴訟法》對試行的民事訴訟進行了一定的修改,在一定的程度上弱化了法院的職權。但是從第113條至第119條的主體全部是“人民法院”,而忽視了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應發揮的作用,其修改並沒有根本性的改革,法官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仍起主導作用。

(二)直接開庭的興衰及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