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彌補庭審方式中的弊端,1991年民訴法頒布後,隨著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加強,實踐中又廣泛推行“一步到庭”的做法,即法官不接觸當事人,不接觸證據,當事人互不知對方證據,一切到庭上再出示。實行“一步到庭”,意在通過“隔離”讓法官居中以防止出現不公正裁判,讓當事人舉證意識增強,從而提高辦案質量、辦案效率。實際上這種消極的隔離並未達到預想的效果:其一,整個審前準備活動的不公開性,它並沒有有效地使法官超脫出來,實現中立。其二,當事人舉證意識雖提高,但客觀上當事人並不能充分舉證。對案件的“不知情”使其舉證並無針對性、無對抗性。其三,由於庭前準備並不充分,庭審中,法官可能因為庭審過於集中,調查不全麵而模糊判案,也會導致不公平;當事人則可能因為新證據的出現遭受突然襲擊而造成抗辯權的不充分行使。以上這些弊端直接導致了訴訟效率低下或被惡意利用。
從最初的法官包攬證據調查,當事人無所作為,到後來的法官完全退出審前準備的一步到庭,審前準備方式可謂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個極端。有學者指出:“以消除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暗箱操作之弊端為目的的‘一步到庭’之改革措施足以說明:現行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顯而易見存在諸多妨礙庭審公正進行的製度性缺陷。不言而喻,對其進行矯正的唯一途徑隻能是對現行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進行立法上的完善,而絕非實行釜底抽薪式的所謂一步到庭。唯其如此,才能保障庭審之公正且又不失效率。”
五、我國審前準備程序改革的構想
筆者認為,在我國民事訴訟中應構建一個以當事人為主導,全方位公開、公平、合理的審前準備程序,並配以相應的製度。具體而言,對於審前程序的主體、效力、內容、方式以及程序中各環節的銜接等方麵有的規則均須加以設計。
(一)主體結構的平衡和預審法官的設立
從現行民事訴訟立法看,法院實際上是庭前準備程序的唯一主體,而忽視了當事人的主體地位。這種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漠視與世界潮流和我國的民主法治建設極其不合。法院和當事人如同一部車的兩個輪子,當事人享有的訴權和法院掌握的審判權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作用的。在審前準備程序中,程序的啟動者和終結者均是當事人,預審法官隻是行使指揮和監督權,對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予以固定並確定爭點,不能在當事人主張的證據範圍之外主動收集證據。在法院內部,預審法官基於裁判權和準備權分離的原則,應由裁判法官之外的預審法官負責審前準備工作。
(二)審前程序的“凍結”效力和當事人的失權效力
一般而言,審前準備程序對後續程序的拘束力,即“凍結”效力,是指法官必須遵守審前準備程序的結果。非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法官不得更改。失權,是指原有權利的喪失,是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原本享有的訴訟權利因某種原因或事由的發生而喪失。建立我國的失權製度應包括答辯失權和證據失權。就答辯失權,法律應規定,法定期間屆滿,被告就喪失答辯權。其直接的法律後果為,法院將答辯的不作為視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原告訴訟請求成立。對於證據失權,立法上關鍵應確定舉證時限的臨界點。確定舉證時限應以法定期限為基礎,同時賦予法院在特殊情況下的自由裁量權。
(三)審前程序的內容規則――證據交換和確定爭點
審前準備程序的核心部分是當事人之間的證據交換,通過證據交換給當事人提供了向法官與對方充分展示各自證據的機會,使法院的民事訴訟程序從案件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就已經為案件訴辯雙方構築了規範平等的攻防機製,預審法官通過主持證據交換,對當事人持有異議、不持異議的證據作出不同的處置。對於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訴訟請求予以固定。當事人均無異議,庭審中就無進行調查的必要。所以,要求當事人對此應有書麵的確認。針對當事人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預審法官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特征逐一明確,經當事人各方進行充分討論,最終確定爭議焦點所在,案件轉入庭審後,著重圍繞在預審中確定的爭點進行法庭調查和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