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安
摘要:依法行政的目的在於合理配置行政權力,有效規範行政權力的運作。建立正當行政程序可以有效保證行政權的正確實施,而行政程序的價值取向決定程序是否正當,所以正當行政程序的法律價值在於――正義、民主和自由。
關鍵詞:行政程序法律價值公平正義
依法行政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使政府廉潔、勤政、務實、高效運行的基本前提。這其中,依程序行政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它對於保障正確實施實體法、製約行政權力、保護相對人權利以及合理配置資源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行政程序的實體法律價值
現代社會,人們在價值取向上需要政府徹底改變“守夜人”形象,代之以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麵積極地幹預和協調。傳統的行政法製理念被新的行政法律平衡理念所代替。行政由管理行政向服務行政轉變。一方麵,政府以一種社會公共權威的代表來協調社會各種利益的衝突,推進社會公益和社會福利。另一方麵,行政權向社會生活各領域滲透的深度與廣度越來越大,又使社會中個體權利遭到侵害的可能性增大。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使行政權力的運用得到約束,防止其濫用以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確立一整套合理有效的行政程序就顯得至關重要了。行政程序的實體法律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程序在行政行為中是無處不在的,實體法不通過一定程序,就不可能被實施。程序法的作用,就在於將既能提高行政效率,又能保護公民權益的程序法律化、製度化,從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二)製約作用
所謂製約作用是指行政程序法能夠在程序上對行政機關起製約作用,防止其失職、越權和濫用職權。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麵:第一,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成為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行政程序合法,不等於運用實體也正確;如果行政程序嚴重違法,即使運用實體法正確,也將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第二,行政程序是與腐敗行為等作鬥爭的重要手段。行政違法中的失職和濫用職權等行為,大都與行政程序不健全、不規範有關。行政程序強調公開參與原則,對防止腐敗起積極作用。
(三)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益是實現實體權益的前提和基礎;離開了程序權益的法律保護,實體權益就難以完全實現。所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僅要靠行政實體法予以規定,更要靠程序法予以保障。
(四)民主和效率功能
行政程序對民主和效率具有雙重保護功能,在行政權和公民之間具有平衡和協調的作用。一方麵,通過行政相對人的民主參與,擴大公民行使參政權的途徑,確保公民民主權利的實現。另一方麵,行政權的實施過程又是一個迅速執法的過程,違法行為應當盡快予以追究。因此,行政程序必須具有促進行政效率的功能。
二、行政程序的自身法律價值
日本法學者穀口安平曾說:“實體法規範的發展和體係化其實正是長期的訴訟審判實踐積累的結果,訴訟法也絕不隻是所謂的‘助法’,而具有左右甚至決定實體法內容的重要位置。”因此,無論我們將程序法置於何種地位,在行政法上,行政程序本身的價值是客觀存在的。
(一)行政程序自身的價值不同於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和行政法的價值取向行政程序自身的法律價值是指行政程序僅作為程序本身應當追求什麼,實現什麼。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是指用以指導行政程序的貫徹與實施的基本準則。應當說,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也包含了行政程序價值取向的一些理想成分,但它自身仍源於更高的價值追求,對行政程序不具有終極意義。行政程序基本原則的確立是為了實現行政程序的目的,而行政程序的價值取向則包含了對該事實狀態的價值判斷,並且表明了行政程序本身應當追求的理想狀態。也就是說,行政程序的價值不僅關注行政程序本身,並且也關注對行政程序所達到的事實狀態做出判斷。另外,行政程序的自身價值也不同於行政法的價值。行政程序的自身法律價值重在說明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乃至整個法律體係中的價值追求。而行政法價值目標,從平衡論的觀點看,則依次有行政法律秩序,行政法治和公民自由。因此行政程序的價值取向隻是行政法價值取向的特殊部分,兩者不能因其相同的部分而完全等同,即便行政程序的法律價值隻是行政法法律價值取向的一部分,我們仍不能輕視行政程序的價值取向在整個行政法價值取向具有第一位性,它先於並規製行政實體內容。從這層關係看,行政程序的價值取向製約著行政實體內容的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