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作明
摘要:本文對於法理學(或稱法哲學)中較有爭議的幾個問題進行分析:法律在本質上是各種利益妥協的產物;概念衝突是社會變革的動因,基本概念衝突是社會變革的基本動因,概念及其衝突構成了人類文明;結社自由和社團組織的充分發展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和典型表現。
關鍵詞:概念 概念衝突社團組織
一、關於法律
法律是什麼?我們為什麼需要法律?法律可能掩蓋或淹沒了什麼?在特定曆史條件下的人們永恒地思考著上述問題。
在筆者看來,法律是在人類發展到文明階段,在真正看到自己所處環境的狀態下,基於趨利避害的本能和無限的理性,多方麵利益妥協的產物,這就是作為整體的人類的高尚所在。正是人自身目前,或許永遠無法完全解讀的密碼,才使得曆史和經驗告訴我們的幾乎成了事實: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人就是他自己。他也想不勞而獲,但這不可能;他也曾試圖毫不保留地將自己的才智奉獻給人們,但是有人不領這個情,抹不去懷疑的神情;他也曾在唾手可得的非己利益麵前鬥爭過,也曾作出過明智的選擇,但當別人真的不留神或者相關誘惑足以擊垮最後防線的時候,他迷失了自我。正是一個個鮮活不定的人性的衝突,所以,想要一個人理智地對待自己和他人,在一切事物,特別是利益麵前仍然秉持是非曲直,他辦不到。否則,就是撒謊。
(這也充分說明,那種簡單把人性二分法並發展成為所謂層級對立的理論是多麼地可笑。)
為了使上述利益的衝突控製在一定範圍,而不至於毀掉人類自身,出於理智和本能,人類就必須製定出一係列規則,明確哪些有損人類整體利益的事情不可做,哪些又允許甚至鼓勵去做。但是,規則製定出來沒人遵守就等於一紙空文,於是基於人類同意的武力或強製力就出現了,而且,這種強製力是由人類推介出來的機構或代表來行使的。
對於法律上“利益”一詞的理解,應當是全部意義上的,包括人類社會的方方麵麵。但對於一些人來看,這又是惡心的,因為他們認為“利益”這個詞明顯地無法解釋諸如結婚、孕育後代和贍養等現象。為什麼不能呢!如果無法獲得心理和生理上的愉悅,誰又會去結婚呢?如果有一種完全可替代的生殖哺乳係統,誰又能夠堅信基於鞏固婚姻和繁衍目的的孕育能夠長久呢?而鞏固的婚姻和後代的繁衍對於維持我們的精神世界和物質世界又是必須的,是我們最大的人類利益之一。至於贍養,無論是個人直接地負擔,還是社會承擔了這部分功能,這都會使我們免於晚年生活在恐懼和匱乏之中。如果現實殘酷到絕大多數老年人流離失所,頻頻拋屍於街頭,那麼,整個社會秩序必將坍塌:既然我們年輕時辛辛苦苦的勞動無法保障我們晚年有最基本的食物、醫療和精神療養環境,我們為何還要拚命工作,為何還要這樣無能的政府?於是,信仰的嚴重缺失和情感爆發的威力將會把人和人類擊得粉碎。而這種悲劇人類不願意看到,並竭盡全力去避免。在上麵的情境中,誰又能否認愉悅、食物、醫療和安全感不是我們追求的利益呢!對於“利益”的正確理解將會大大減少或降低我們對自身和身處其中社會的認知阻力。
二、關於概念
長期以來,筆者堅持這樣一種信念:概念衝突是社會變革的動因,基本概念衝突是社會變革的基本動因。
何為概念?我們為什麼需要概念?概念是怎樣形成的?這是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拋開語言學對我們的框束,筆者認為,概念就是人得以識別自身、具有目的性和工具性的載體,是解釋人類活動的最基本的識別單位,是人類長期以來經驗和智慧的結晶。如果必須給概念分類,筆者趨向於將其分為自然類概念和社會類概念。前者主要作用於揭示自然界的客觀存在,而後者則傾力於揭示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和社會發展態勢。此外,從價值的另一種維度分析,也可以將其分為個體的自我概念、社會的普遍概念和人類的本質概念。如果以文字為載體,前兩者應當是位於其下的,而人類的本質概念則必然躍居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