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試論“判例製度”的建立(1 / 3)

徐娟娟

摘要:中國屬大陸法係,以成文法為主要淵源,法律由立法機關製定,法官依據法律規則審判案件,以達到規範人際生活關係,協調各種法律利益,維護社會正義及秩序之目的,然而,由於立法技術的缺陷,未來社會生活的無法預測等弊端,造成了法律漏洞與局限,使其無法完整達到上述之目的,法理上為了解決法律的漏洞與局限有兩種途徑:其一:為立法:以立法程序增、刪、修訂既有的規定。其二:為判例:即法院在適用之際闡明其疑義,補充其漏洞。本文主要探討第二種方法在中國使用的可能性。

關鍵詞:成文法司法解釋判例 判例製度

一、“判例”存在的必要性

同樣的法律事實應該是有基本相同的判決結果的,但在全國各地法院判案的實踐過程中,常常出現案件事實基本一樣,卻出現不同裁決結果的情況,當事人常常會用判決質問法官:“我的事,與李某的事是一樣的,為何會出現與李某不一樣結果?”這時,法官就會用一句話“我們不是判例法國家,該判決與我們法院判案無關”,難免會讓當事人產生如下疑問:1.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2.法律是否允許同案不同判?3.法官是否接受了當事人的賄賂?4.法律是否具有不確定性?甚至會出現當事人層層上訪、常年上訪的現象。破壞了法官在老百姓心中的威信,無形中增加了群眾的訴訟成本,導致訴訟時間的延長。

以保險案例說明:2002年9月10日,李先生與保險公司簽訂了一份人壽保險合同,2004年8月10日,李先生又與保險公司簽訂了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條款,此前他已經參加了社會統籌基本醫療保險。李先生2005年10月因病住院25天,共花費醫療費7490元。社會統籌支付李先生5150元,李先生個人支出2340元,保險公司僅對李先生個人支付的2340元予以賠付,李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應當對社保報銷的費用亦應當予以賠付。基於與李先生相同的保險案件中“社保報銷的費用”保險公司應不應該賠付,在全國各地的法院有兩種判例,一種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李先生社保報銷的費用,理由是社會醫療保險是一種強製性的社會保險,而李先生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是一種商業保險,不能因為李先生享受了社會保險中的權利而減輕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中應盡的義務,繳納的保費數額相等,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和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商業保險中的賠付待遇不一樣,顯然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合理原則。保險合同中也未約定如果參加了社會醫療保險,保險公司僅對差額部分賠付,因此,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全額賠付;另一種判決認為:保險立法的本意是為了規避被保險人的風險而設立的,如果進行雙重賠付,那麼,被保險人就從保險中獲得了一定的利益,這樣與保險立法的本意不符,也很有可能導致某些人故意製造賠付的理由,不利於社會的安定。這樣的兩種完全不同的判決在全國各地的同一個省份管轄市法院,一個市管轄的不同區法院就大量存在著,到底哪個判決是正確的,給法官的判決帶來了困惑。同案應該同判,才是法律科學性、公正性的客觀要求,才是法官應該力爭做到的。但是,由於對法律理解的角度、知識結構的不同等原因,即便是法官力求達到判決的同一,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那麼,判例就是最好的參照物。因此,樹立判例意識,承認、尊重、肯定判例的價值非常重要,它可以統一法院對法律的執行標準。

法律的三要素公正、公效、確定性,要求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論出身、種族、同樣的法律事實,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則,做到同案同判。隨著法律現代化運動繼續,判例作為一種現代司法理念在逐步得到越來越多的人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