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試論“判例製度”的建立(2 / 3)

二、判例製度在我國存在的可能性

毛澤東早在1962年就提出既要指定法律又要重視判例,建國以來,中國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存在著使用判例的現象,向刑法上的類推製度,民法上的“批複”製度。

事實上,我國司法機關的司法也出現了一種介入立法權的趨勢。據統計,從1979年到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僅有一件,而同時期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解釋則有207件之多。修訂後的97刑法堪稱“刑法典”,相比79刑法,它的刑法邏輯結構、內容涵蓋麵、立法技術等已達到空前的水平,但97刑法誕生以來,司法機關刑事司法解釋的年平均數仍超過了79年刑法時期。我國的民事立法更是滯後,到現在為止還沒有一部可以稱之為“民法典”的法律,建國37年後的1986年才有了僅156條的民法通則,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200條關於貫徹執行該通則的意見(試行),雖名為意見,實為民事司法解釋。之後的民事司法解釋呈遞增和愈來愈細化的趨勢。

之所以說司法有介入立法權的趨勢,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許多司法解釋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已經賦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具體問題運用法律的解釋權,判例也是在遵循製定法基礎上而做出的判例,因而判例是對法律和司法解釋具體化的一種方式,或者說,它就是一種司法解釋。

學術界在形容大量的司法解釋時用了一個生動的詞――“副法”。為什麼會出現“副法”呢?筆者認為法典立法是靜態的,而社會生活是動態的、複雜多變的,靜態是不能規製動態的,再完美的法典不可能預知未來社會的一切現象,因而法典的出台,也可能意味著規範的滯後和漏洞的出現,彌補漏洞,克服不足,有兩種方法:修訂法律或者製定判例。因此,即使明知司法機關行使了立法機關的部分職權,作為效率相對低下,又不了解司法前沿問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可能也沒有精力去做出最新的立法解釋,從而,隻能默認這種實踐中較為合理的做法。從另一角度分析,可以說“副法”的出現是一種法律公正、有效的客觀需要,“副法”的龐大可以催生某些體製的變革,這種變革就是判例製度的確立,法律的最終價值是為解決糾紛而存在的。而程序公正比實體公正重要,程序公正決定了實體公正。當今中國,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普遍存在,判例製度無疑會對程序公正觀念的樹立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如果運用判例製度對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進行解釋,將大大減少文本本身的模糊性,使法官在遇到相類似案件時具有明確的判決依據,從而保證同樣事實同樣對待。因此,在現行體製下,判例作為對法律條文解釋和法律事實解釋的結合體,而對法律和司法解釋進行具體化是完全可能和切實可行的。

三、判例的來源

用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方法體係分析、綜合、整理判例。馬克思主義法哲學方法論認為,法律作為一種對法律現象的認識和思維活動,包括分析與綜合相統一,從具體到抽象,再從抽象回歸到具體方法,邏輯與曆史相統一等方法。分析與綜合相統一的方法是最基本的、核心的辯證思維方法。從具體到抽象再從抽象到具體方法,邏輯與曆史相統一的方法都是辯證思維方法的具體表現形式,它們之間相對完整地組成了一個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方法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