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稅彌補,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10.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隻就其在我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11.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全額累進稅率。()

12.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但不包括稅金。()

13.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償優待,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14.企業所得稅實行339%的比例稅率。另外,現行稅收法規還設置了兩檔照顧性稅率,即: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15.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當月起計提折舊。()

16.對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17.對企業境外所得為了避免重複征稅,便於計算和簡化征管,可以適用定率抵扣法。()

18.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征期終了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9.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經批準可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

20.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2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在規定的限度內準予列支。()

2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應納稅所得輪計算,稅率為30%;來源於我國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稅率為20%。()

23.外商投資企業和在我國設立機構、場所的外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按30%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後,再在其應納稅額基礎上加征作為地方所得稅。()

24.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列支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25.按有關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6.外商投資企業和在我國設立機構的外國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準予在彙總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依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27.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

28.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納稅所得減去按規定標準扣除費用後的餘額。個人所得的項目不同,其扣除標準也不相同,其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費用。()

29.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不同項目的個人所得,規定了不同的稅率形式,其中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采用了超額累進稅率,對其他所得項目則一律采用比例稅率。()

30.凡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2年的個人,就是非居民納稅人。()

3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