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所說的“鎮上”是指僻處梁山泊邊的石碣村,阮小五“連日”去賭,說明那裏必然有常年聚賭的場所,《水滸》中稱之為“賭坊”。
在商賈聚集的通衢要道,往往賭坊林立,《水滸》第二十九回中施恩向武鬆訴說與蔣門神結仇時道:
小弟此間東門外有一座市井,地名喚做快活林。但是山東、河北客商們都來那裏做買賣,有百十處大客店,三二十處賭坊、兌坊……小弟一者倚仗隨身本事,二者捉著營裏有八九十個拚命囚徒……那許多去處每朝每日都有閑錢,月終也有三二百兩銀子尋覓。如此賺錢。
孟州城外一處市鎮,百十間客店,便有三二十處賭坊,比例是相當大的。這些賭坊要經營,必須向有勢力者,先是牢城“管營”的公子施恩,後是地方武官“張團練”和惡霸蔣門神每月孝敬若幹錢財,才得相安無事。這就可以解釋蘇軾所奏定州城內賭場公然“明出牌榜,召軍民賭博”的原因。這種現象在中國古代是普遍的。《水滸》雖是小說家言,卻表現了宋元時期的這一社會現實。
明清時期是古代賭風最盛的時代,尤以清代更甚。清初,明代以來的賭博便一直流行,到乾隆嘉慶以降,更是愈演愈烈,不可收拾。在這個時期,“上自公卿大夫,下至編氓徒隸,以及繡房閨閣之人,莫不好賭”(《履園叢話》)。與此相適應的是規模不等的各式賭場。有的“每遇集會搭棚開店,外麵買賣酒食,內則鬥牌、擲骰。名曰趕赴會場,實則招集誘賭。並有公然置桌,或設小席布單於地,聚人押寶,肆無忌憚者”(《培遠堂偶存稿》卷二一)。這類賭場屬公開或半公開,規模也不很大。另一種是秘密的,如“江蘇地方紳宦當商,倚借財勢,專事開場,以抽頭為不竭之生涯,以窩賭為不破之妙計,分布爪牙,深居密室(《培遠堂偶存稿》卷一一)。這類賭場的客人多為富家,是豪賭的場所。此外,還有各種鬥物賭博的場所,其名目有鵪鶉圈”、“鬥雞坑”、“蟋蟀盆”等,全都公開招賭,前文所述清廷內務府每逢秋季舉行的鬥蟋官賭,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鴉片戰爭以後,在沿海地區和各通商口岸出現了大規模的彩票性質的賭博,主持其事往往是一個集團,各自有完整的一套係統,如上海的“花會”的賭場有“大筒”、“聽筒”之分,工作人員有護筒、開筒、核算、寫票、收洋、看洋、巡風、更夫、稽察和“老師父”,各司其職。它與其說叫賭場,勿寧說叫“賭會”更為切實。其他如闈姓、白鴿票、山票、鋪票等類,也大致相同。這些賭場或者受到租界洋人的庇護,或者向地方政府繳納了賭捐,獲得了合法身份,其外貌都是堂而皇之的。如廣州的番攤館:
“以兵守門,門外懸鎂精燈或電燈,並張紙燈,大書‘海防經費’等字,粵人所謂奉旨開賭者是也。尤大者,則嚴防盜劫,時時戒備。博者入門,先以現金或紙幣交館中執事人,易其籌碼,始得至博案前,審視下注。博案之後,有圍牆極厚,中開一孔,方廣不及二尺,博者納現金,執事人即持現金進入方孔,而於方孔中發遞牙籌,如現金之數,博者即以牙籌為現金。博而勝,仍以原籌自方孔易現金,雖盈千累萬,無不咄嗟立辦,故極大之博場,一日之勝負雖多至數萬數十萬,無絲毫現金可以取攜。即有盜賊奪門而入,亦不能破此極厚之金庫,以掠現金也。”
——《清稗類鈔》賭博類
在這樣合法而又戒備森嚴的賭場之中,賭客盡可以放心豪賭,一擲千金,賭場也由此而財源滾滾,日進鬥金了。
不同的賭場,抽頭的方法各異,有的依照古老的乞頭原則,“什一而取”。如番攤館,對贏家采取“九成派彩”,即按贏家應得的數額僅付給九成。有的明看不抽頭,而暗中變相抽頭,如“花會”,每次“開筒”的機會是三十四分之一,但押中的賭客隻得到賭注的二十八倍,其中的差額也可以叫做“頭錢”。再如香港的“麻雀館”,采取收“入場費”的辦法,打四圈牌收費若幹,同時還免費供應茶水或咖啡,其實也算是變相的抽頭。
自古以來,嫖和賭就是一對孿生怪胎,妓院往往又是嫖客們豪賭的場所。清末盛行麻將,嫖客和來賓在哪位妓女房中打牌,照例要抽頭作為該妓的“脂粉錢”,抽頭的比例往往不止什一,高的可以達到“什三”,因為在這種場合,賭客之意往往不在銀錢,而在於聲色,是輸是贏都無所謂,逢場作戲而已,隻是便宜鴇母和妓女。
除了抽頭,賭場還有另一件生財之道,那就是騙術,欲知詳情,請看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