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賭錢不輸方”——乞頭、囊家、賭場(1 / 2)

古時有這樣一句俗話:“賭博不輸,天下營生第一。”然而,各種賭博的勝負都帶有極大的偶然性,不是取決於賭徒的技術,而是取決於所謂“手氣”,即使是此道高手也隻是勝多負少,仍不外“勝負兵家常事”。

那麼,在排除了舞弊和騙術之後,能不能做到“賭錢不輸”呢?對這個問題,宋朝的蘇東坡講了如下一個笑話:

紹聖二年五月九日,都下有道人坐相國寺賣諸禁方,緘題其一曰:賣“賭錢不輸方”。少年有博者,以千金得之。歸,發視其方,曰:“但止乞頭。”道人亦善鬻術矣,戲語得千金,然亦未嚐欺少年也。

——《東坡誌林》卷二

蘇東坡講的雖然是個“戲語”,但連他自己也認為這是一個事實:要想賭錢不輸,隻需“乞頭”即可,那麼,什麼叫做“乞頭”呢?

所謂“乞頭”,用今天的話就是“抽頭”。賭場主或聚眾賭博的“窩主”在賭博過程之中向贏家抽取一定比例的錢財,稱為“頭錢”。這是經營賭博業者最重要的財源之一,同時也是最穩妥的收入,賭館做莊家可能輸給賭客,但頭錢照抽不誤。這就是“賭錢不輸方”的實質。

關於聚賭抽頭的最早文字記載見於唐代李肇的《國史補》:

及博徒是強名爭勝謂之撩(一作掩)零,假借分畫謂之囊家,囊家什一而取謂之乞頭。

宋人王得臣《麈史》雲:“世之糾帥蒲博者謂之公子家,又謂之囊家。”《樗蒲經》這樣解釋囊家的得名:“有賭若兩人以上,須置囊合依樣檢文書,乃投錢入囊家,亦謂之錄事。”由此看來,囊家是主持賭博的“裁判”,目的在於防止舞弊爭鬥,所以又有“錄事”之名。什一而取的“乞頭”是對囊家的報酬。《辭源》則這樣解釋“囊家”:“囊,袋,窩藏的意思。”這種望文生義的解釋看起來不無道理,但缺乏根據。總之,囊家、公子家、錄事的身份是明確無誤的。即設局聚賭抽頭取利的賭場主或窩主。

唐代以前是否存在囊家呢?雖然史無明文記載,但從社會常識來看,賭博一旦流行到相當程度,出現以此為職業者,就有可能出現囊家、乞頭一類事物。司馬遷說:“博戲,惡業也,而桓發用之富。”(《史記·貨殖列傳》)這個因賭博致富的桓發僅僅因為善賭的緣故呢,還是兼以經營賭場發財?看來皆有可能。南朝陳的司徒左長史王質,曾因“招聚博徒”的罪名被免官。王質出身於當時的一流士族高門琅邪王氏,在“士庶天隔”而士族賭博之風盛行的南朝,如果與士族們賭博是不大會招致這個罪名的。那麼,他“招聚”的博徒很可能是庶族中人甚至市井無賴等類,在“士庶天隔”的社會他不惜有辱身份而做出這等在整個六朝時期絕無僅有的事情,其目的隻可能是為了“阿堵之物”。如果事情真相真如上述,那麼王質就是唐代以前的一個囊家。

囊家如果是個人,可叫做窩家。如果規模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成為專營賭業的賭場主了。中唐以後的社會,商品經濟發展很快,與之相適應的賭博必然同步發展,雖然現存唐代文獻還缺乏記載,但從北宋初年的嚴禁賭場的詔書(《宋會要·刑法二》、大宋淳化二年詔開封府文)來看,最遲到晚唐五代時,已有相當數量的賭場存在於發達的商業城市之中了。

宋元時期的賭場多稱為“櫃坊”,也有“博易場戶”、“賭錢行”、“窮富賭錢社”、“賭房”等名稱。這些大大小小的賭場遍布於汴京、臨安、大都及其他城市之中。北宋時期,東京的皇家林苑“金明池”於每年春三月間向市民開放,縱人關撲賭博,是時“(金明池)街東皆酒食店舍,博易場戶”。附近還有臨時的“勾肆質庫(當鋪),不以幾日解下,隻至閉池,便典沒出賣”。(《東京夢華錄》)這種當鋪,很明顯是供賭徒和市民們典當物品換取現錢賭博而設的。

雖然法律明文禁賭,但賭場似乎明目張膽,毫無顧忌,在以“定窯”而聞名後世的定州(今河北定縣),城中即“有開櫃坊人百餘戶,明出牌榜,召軍民賭博”。(《蘇東坡集》“奏議”十四)有時候連官府也要設立臨時性的賭場,宋神宗時行青苗法,有的地方官府在發放青苗錢的場所設立關撲賭場,引誘農民參加,結果有的農民領了國家貸款,卻又全部輸個幹淨,白白欠了一筆債務。

宋元時期的賭場多為個人經營,規模不大,這樣的“賭房”賭攤遍及鄉鎮,《水滸》第十五回中阮小五的母親向吳用訴說兒子好賭道:

說不得,魚又不得打,連日去賭錢,輸得沒了分文,卻才討了我頭上釵兒出鎮上賭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