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晉初年,著名中興重臣陶侃在平定王敦之亂後,駐紮荊州(今湖北江陵),勤於政事,整頓部伍,準備進一步穩定並開拓西部和南部邊事。他發現自己周圍的僚屬參佐受當時賭博放蕩之風的影響,整日喝酒賭博以致影響了本職工作,便召集全體工作人員,當眾將酒器、賭博用具統統丟到江中。並將參與賭博和酗酒的人當眾鞭打,然後義正辭嚴地訓斥:“樗蒲者,牧豬奴戲也。君子應當正衣冠、攝威儀,你們怎麼能這樣盲目地學那些放蕩而自稱通達的名士!如有空閑,文士何不讀書,武士何不射弓?從今以後,一律不準酗酒賭博。”經此整治,再也無人敢賭。這就是流傳千年的“陶侃禁賭”的美談。事實上,在中國曆史上,有不少有識之士在法紀敗壞、世風淺薄之時刻身勵行,抨擊並嚴禁賭博之風,為後世留下了許多有益的經驗。
在中國封建社會,無論君臣百姓,其統治思想和道德準則都是以儒家學說為標尺,“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是人們基本的也是惟一的理想,“修身”的主要原則是“非禮勿聽、非禮勿視、非禮勿為。”這個“禮”,就是以孔孟學說而確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級秩序。由於賭博奪人財物、淆亂尊卑,所以首先受到孔孟的貶斥。孔子在回答魯哀公的問話時,就明確表示:“君子不博”,不博的原因是賭博(當時為六博)“兼行惡道”(《孔子家語》)。孟子也曾怒斥賭博是世間“五不孝”行為之一(《孟子·離婁章句》)。既然儒家的祖宗如此認為,加之前節所述著名政治家管仲勸誡齊桓公並嚴禁賭博後大見成效的成功經驗,後世許多勵精圖治、勤於職守的官吏士人都十分注意這個問題。
著名史學家司馬遷在《史記》中就明確地抨擊賭博是“惡業”。三國時,吳國皇帝孫和針對當時賭博成風的惡習,專門召集八位心腹大臣進行了一次禦前討論,並命令他們撰寫專文,各抒己見,然後將他們的文章交與群臣賓客廣為傳看。在這次會上,著名文史學家、太子中庶子韋昭所作《博弈論》影響最大,至今流傳。他說:“今世之人,多不學習儒家經典,喜愛六博和圍棋,甚至以衣物為賭注,不分晝夜地玩,廢寢忘食,弄得神迷體倦,一切其他事情都顧不上。這樣賭博,廉恥之意弛,而忿戾之色發。賭技再高,也不能立身、升官、封爵、作戰、治國。考察起來,這不是孔子所提倡的,因此應當禁止。”魏國的繁欽也著《威儀箴》以抨擊那些樗蒲賭博的官僚人士是“言不及義,勝負是圖”。在賭風旺盛而法製無禁的當時,僅僅一些文章是擋不住賭徒的賭欲的。
與陶侃先後任荊州刺史的庾翼,也是一個積極有為、專意北伐收複失地的名臣。也像前任一樣,對樗蒲賭博,他在東晉無禁賭律文的情況下製定地方法規,規定:除圍棋之外,各種賭博一律禁斷。在當時全國賭博泛濫的狂潮中,荊州獨於成為一方淨地,這是十分難得的。(《庾翼集》)
唐代著名宰相宋璟,在任殿中侍禦史時,負責糾察百官、整肅風紀。當時朝野嗜賭,武則天就時常親自在宮中聚賭,而作為中央監察機關的禦史台也常有人公然在辦公室賭博,宋璟對此異常痛恨,他毫不趨時附勢,鐵麵無私,隻要發現同僚在台中賭博,均一律降其官職直至削職為民。以後再也沒有人敢於在台中賭博了。(《新唐書·宋璟傳》)
如果說,上述主管官員中的有識之士的所作所為是對賭博的“武禁”的話,那麼,大文豪蘇東坡等人以冷峻的語氣對賭博所作尖刻的諷刺並以之揭示“無賭不輸”的基本道理,則可以稱之為“文導”。蘇東坡對賭博非常熟悉,據說他曾指出一副反映賭博現場的名畫中賭徒喝彩的口型與實際不符的敗筆(《宋稗類鈔》),但他十分痛恨賭博。《東坡誌林》記載了一個有關道人戲語的笑話:紹聖二年五月九日,京都開封有一道人在相國寺門前賣各種違反禁令的“錦囊妙計”,其中一種叫“賭錢不輸方”。有一沉迷於賭博的少年以千金的代價買下這方,回家後打開封條一看,內中隻有“但止乞頭”四字,即隻要開賭場做莊家即可賭錢不輸,永遠贏錢。蘇東坡感慨地說:道人並未欺騙這位少年。蘇東坡還曾與王安石等人嘲笑賭博,他說:“如人善博,日勝日負。”就是說,即使是精於賭博的人,也是有勝有負,勝得越多負得也越多。王安石見後將後一句改作“日騰日貧”,即越贏得多就會越貧窮,因為越贏越要賭,賭久必輸,久賭必貧。蘇、王二人的意思都是一樣的。當時另一大臣呂正獻也討厭賭博,曾感慨地說:“勝則傷人,敗則傷儉。”至今,法國巴黎國民圖書館內還保存著冒險家伯希和從中國盜走的唐代敦煌殘卷,其中的三二六號王梵誌詩殘卷亦說明了這個道理:“飲酒妨生計,樗蒲必破家;但看此等色,不久作窮查(即窮鬼)。”
在中國古代具體管理治安、整治賭博的眾多地方官中,朱理宗時期的胡穎所采取的措施可以說是最有趣也是最有效的了。他在任湖南知府兼提舉常平之職時,曾大張旗鼓地申嚴賭博之禁。一次,查獲曾細三、熊幼等人賭博一案。因曾細三能投案自首,胡穎按“立功受獎”的原則將曾細三免罪釋放,並將其餘案犯所交納罰款的一半作為賞金獎給他,但是,曾細三必須將此賞錢擔往城郊各地,擔上插一紙旗,上書“自首賭錢人曾細三,請到賞錢×貫”等字樣,並將此語沿途高聲呼叫,狀似遊街示眾,以勸戒市民,擴大影響。而同案犯熊幼拒不自首,被判處“杖一百”,戴上木枷遊街示眾,直到有其他的賭博犯被拿獲後才能取下木枷以戴於新犯頸上。同時,開賭場的袁六二也被杖一百、驅逐出境,到鄰近州縣接受管製,賭場被搗毀。熊、袁二人還須交納規定的罰款。此外,有二人雖沒有參加賭博,但袖手旁觀,既不製止,也不告發,也受到“杖八十”的處罰。如此寬嚴獎懲結合的處置,賭徒定會心存畏懼,有所收斂。(《明公書判清明集》卷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