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龍頭企業帶動型
這種模式是以加工企業為龍頭,以市場為導向,圍繞一項或幾項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前途的產品進行係列化開發,形成市場引導龍頭企業、龍頭企業帶動基地建設、基地連接廣大農戶的一體化開發經營體係。在“龍頭企業帶動型”模式中,有時農民處於不利地位:一是農產品具有易腐爛性質,農戶又無力進行遠程運輸,收購企業很容易形成買方壟斷;二是一旦遇到市場風險,收購企業就會終止收購合同,由農戶自己承擔虧損。有時企業也可能處於不利地位:一是農戶經營規模小而分散,當農產品市場行情看好時,農戶可能會不顧合同約束,不將產品交給龍頭企業;二是在農業產業化鏈條中,許多龍頭企業是外地的,一旦企業與農戶之間發生糾紛,執法機關往往出於地方保護而偏袒農戶。解決這一矛盾的思路是:(1)強化農民的再組織,或由村集體與企業簽合同,或恢複農會組織,讓農民的合法權益有正式的合法代言人;(2)地方政府要從維護市場秩序的角度強化購銷合同的約束力,迫使企業和農戶都誠信經營。
可由以下博弈論模型評析該種模式。模型基本假定為:博弈雙方均為理性經濟人;市場價格屬於博弈雙方共有信息;博弈雙方行為有兩種選擇即違約或不違約;違約金執行不需要成本。字母含義為:P――合同收購價;H――違約金;Q――交易數量;P1――市場行情好時的價格;P2――市場行情不好時的價格,隱含假定P1>P>P2。
行情好時:P1>P,公司不會違約,農民是否履行合同取決於P1Q-H和PQ的大小關係。當P1Q-H>PQ時,農民的最佳選擇即為違約。行情不好時:P>P2,農民不會違約,公司是否違約取決於(P-P2)Q與H的大小關係。當(P-P2)Q>H時,公司的最佳選擇即為違約。可見,由於公司與農戶締結的契約具有內在不穩定性,很容易產生敗德行為並導致無法完成合作博弈。
(二)中介組織帶動型
該種模式以中介組織為中心,就某項產品生產鏈上的各個環節實行跨區域、跨行業、跨所有製經營,中介組織充分發揮它們在信息、資金、技術、銷售等方麵的優勢,不僅為農民的產、供、銷提供各種服務,而且也為加工、銷售企業提供服務。該模式適用於技術要求比較高的種植、養殖業,尤其是在推廣新產品、新品種、新方法的過程中,這是一種投資低、收益高、農戶得到實惠多的好辦法。然而,中介組織缺失一直是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軟肋,現有的中介組織多數發育不良,機製不順,體係不健全,嚴重影響該模式的進一步發展。另外,目前我國中介組織發展的外部環境也並不寬鬆,行政不規範幹擾很大,政府的服務意識和功能發揮不夠,法律環境也不健全。對中介組織進一步完善的思路是:(1)以市場為導向,按照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要求,轉變中介組織的組織體製和經營機製,從根本上理順服務和效益的關係,促進中介組織健康發展;(2)政策和法律環境建設要跟上,適應多元化經濟共生格局的需要;(3)大力發展完善要素市場,搞活促進中介組織健康發展的社會和市場環境。
(三)市場帶動型
這種模式是指以專業市場或專業交易中心為依托,帶動區域專業化生產,實行“產、加、銷”一體化經營,擴大生產規模,形成產業優勢,節省交易成本,提高運輸效率和經濟效益。這種模式目前遇到的最大阻礙是我國縣域經濟的地區封鎖、行業封閉、信息不暢,使專業市場無法充分發展,服務半徑無法擴展;農產品的物流成本高,阻礙市場發展;建設資金缺乏,專業市場不僅要有完善的服務設施,還需便利的交通條件,投入費用相當大。
(四)主導產業帶動型
這種類型是以地區資源為基礎,發展具有地區資源優勢的特色產業和特色產品,並以此作為當地的主導產業和主導產品。圍繞主導產業和主導產品配套發展產前、產中、產後、生產、加工、銷售全方位的服務體係,形成產業化經營,並且不斷擴大主導產業和主導產品的生產規模,形成更大的產業群、產業鏈,以此來帶動整個區域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