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縣域進行金融安排、構建怎樣的金融組織體係最為合理是近年金融改革與發展遇到的突出問題,也是當前學術界和實際工作中關注的焦點問題。本節首先對縣域金融體係的發展曆程及其構成進行了簡要介紹,然後分析了縣域金融體係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最後對縣域金融體係的重構提出了對策建議。
一、縣域金融體係的發展曆程
縣域金融體係的形成與發展大致經曆了以下四個階段:第一階段(1979―1984)。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的發展,農、中、建、工四大銀行先後在縣域內設立,初步形成縣域金融組織的多元化和競爭狀態,克服了縣域金融機構單一的狀態,並加強了縣域金融服務支持。在縣域農村,農村金融體製改革實施“放權搞活”,農業銀行根據形勢需要調整了資金管理體製、信貸營運權限等,農村信用社開展了以恢複“三性”(即群眾性、民主性、靈活性)為主要內容的改革,形成了農業銀行統一管理、農行和農村信用社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製。
第二階段(1985―1993)。我國農村經濟體製改革向縱深方向發展,突出表現為鄉鎮企業和農村二、三產業的迅速發展,縣域經濟剩餘不斷增長,大大強化了政府擴張國有金融邊界的激勵,主要有三個表現:第一,中央銀行允許金融機構的業務適當交叉,並形成交叉競爭局麵。工、中、建、交等銀行逐步將機構向底層延伸、在縣域及農村設立網點,從而在短時間初步形成了一個由政府主導的國有金融組織體係;第二,普遍建立了縣級農村信用合作社,調整農行與信用合作社的關係,增強了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的獨立性和靈活性;第三,多種農村金融組織應運而生,湧現出了鄉鎮金融服務機構和多種形式的合作基金會,民間信用也由過去的互助性轉向營利性。通過這一時期的改革與發展,初步形成了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主導、農村信用社為基礎、其他金融機構為補充的縣域金融體係。
第三階段(1994―1996)。以1995年全國銀行業經營管理工作會議為標誌,農業銀行走上了目標明確的商業化道路;農村信用社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離行政隸屬關係,業務管理改由縣聯社負責,金融監管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承擔。從此,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心轉向恢複農村信用社的合作製性質;1994年國務院下發《關於組建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通知》,試圖通過該銀行的建立將政策性金融業務從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中剝離出來。至1996年農業發展銀行的分支機構延伸到縣(市)級,農村獨立的政策性金融體係初步形成。在這一階段,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縣域金融體係初具雛形。
第四階段(1997年至今)。1997年以來,合作金融、政策金融與商業金融三足鼎立的縣域金融體係在實踐中得到了鞏固與發展,但隨著縣域經濟的發展和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這一體係也暴露出很強的不適應性、較差的穩定性以及低下的運行效率等缺陷。1997年11月,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了“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政策。1998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會議精神製定了《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改革方案》,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撤並從此拉開序幕。為了加強對糧棉油等收購資金的管理,1998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被重新定位於糧棉流通領域。1999年在全國範圍內撤銷農村信用合作基金會,並對其進行清算。2003年11月底,新一輪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在浙江、山東等8個省、市正式啟動,國家加大了對農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力度,農村信用社逐漸成為縣域金融體製改革的重點。
二、縣域金融體係構成
縣域金融是介於城市金融與農村金融二者之間的一個範疇,它以農村金融為主體卻又不等同於農村金融。
縣域金融的核心要素包括:縣域金融體係的構成及其運行效率、縣域金融需求的表現形式及其滿足程度、縣域金融與縣域經濟的相互關係及其協調機製。我國縣域金融改革都是圍繞金融機構展開的,從這種背景出發,縣域金融體係包括:自身定位就在縣域的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縣域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托郵政網點發展起來的縣域郵政儲蓄、廣泛存在而且日益重要的非正規金融。
對縣域金融結構上可以從橫向和縱向上進行更為細致的劃分。
在橫向上,金融結構可劃分為金融主體結構(家庭、企業、金融機構和政府)、金融客體結構(貨幣、資金)、金融形式結構(商業信用、銀行信用、政府信用、社會信用)、金融價格結構(利率、證券發行價格)、金融市場結構(貨幣市場、證券市場、外彙市場)和金融管理結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管理)等組成的有機整體。
在縱向上,金融機構可劃分為宏觀管理結構(目標結構、決策結構、調控運行結構、金融政策結構、金融製度結構)、中觀金融市場結構(信用形式結構、金融商品結構、金融市場交易結構、市場調節機製結構)和微觀基礎結構(金融組織結構、金融經營結構和金融資產負債結構)三個層次組成的有機整體。這兩種劃分從金融關係走向和存在方麵觀察,易於進行定性分析,但在定量分析時,就不得不麵對大而全的複雜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