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縣域體製的現實評價(2 / 3)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主要內容是在鄉村的集體所有製經濟中,農民家庭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承包經營集體的土地和其他大型生產資料,按照合同規定自主進行生產和經營活動;其經營收入除按合同規定上繳給集體部分和國家稅金外,餘下部分全屬於農民和家庭收入;集體作為發包方除給予必要的協調管理外,還要為農民家庭提供一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實行,克服了人民公社體製的“大鍋飯”弊端,允許承包經營者追求利潤最大化,從而從根本上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造成農戶分散經營,我國縣域家庭經營都是小規模的,生產過程普遍以體力操作為主,由分散到集中確有一定的難度。分散經營一方麵能夠使勞動者得到生存發展的基本生產資料,穩定人心;另一方麵有利於實行土地的精耕細作,提高土地的產出能力。我國縣域的分散經營不僅存在於土地方麵,而且在農產品的加工、處理和各項服務業方麵也存在分散化的傾向。

2.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優越性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總結曆史經驗的基礎上,製定了加快農業發展的方針,激發了農民的積極性,農民創造了以家庭經營為主要形式的聯產承包責任製,通過不斷實踐和完善,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這一體製的形成和完善為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注入了活力。

第一,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與農業的自身特點相適應。根據世界各國農業發展的經驗,農業家庭經營不僅能與自然經濟的小生產相適應,而且不排斥技術進步和社會化大生產,可以同農業商品化、社會化、現代化的推進協調一致。家庭之所以成為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這與農業生產的自身特點密切相關:其一,土壤肥力的可培育性與遭受破壞後土地生態的不易恢複性要求經營者相對穩定,且具有強烈的責任心與主人翁精神;而農民家庭結構穩定性較大,有利於發揮高度自覺性與主動性;其二,血緣關係聯結而成的農民家庭,與其他經營單位相比,其成員感情深厚、利益更為一致,其作為農業生產的基本核算單位,可以有效地解決收益分配的困難;其三,農業生產項目,對勞動者體力和智力要求呈現多層次、多樣化特點。

第二,有利於培育農村市場主體。家庭聯產承包使糧食生產快速增長,促進了農產品購銷製度改革。1985年國家取消糧、棉、豬等主要農產品的統購派購,代之以合同收購,密切了農業生產與廣大市場之間的聯係。農戶除了按合同規定完成承包生產任務外,還可以自購生產資料發展其他自營經濟,獨立進行商品生產。

第三,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有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所謂雙層,一是家庭分散經營層次,二是集體統一經營層次,是以土地公有為紐帶、以村為範圍的以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為主的一種社會合作經營。隨著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家庭分散經營因土地規模過小而效益不高的問題日漸突出,農戶在生產經營中往往會遇到許多辦不了、辦不好或辦起來不合算的事情,而集體經營層次所具有的生產服務、組織協調和資產積累等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農戶經營規模狹小的局限性,可以在不改變農戶經營規模的基礎上,在較大範圍內協調和統籌人力、物力、財力,采用先進技術,開發、加工和利用當地資源,降低生產成本,發揮規模效益。

第四,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可以實現帕累托效益。從1985年起,以糧、棉為主的土地經營快速增長的勢頭減緩,生產出現“徘徊”狀態,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優越性、合理性因此受到懷疑,問題的焦點集中在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妨害了土地經營規模效益的實現。研究結果表明土地規模與經濟效益之間並無必然聯係,改造傳統農業關鍵是要投入新的生產要素,並使各生產要素之間保持合理的比例,小規模並不等於無效率,大規模也並不能得到高效率的結論。而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並不排斥勞動力、資金、技術等生產要素的投入,相反,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下,投入新的生產要素,卻能夠在保證社會公平的基礎上提高土地經營效益。

3.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局限性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也有一定的局限,主要表現在:第一,使生產要素尤其是土地的使用平均化。按人口平均的小規模土地經營,既提高了經營成本,又阻礙了集體農場和家庭農場的發展;小規模的經營無法適應社會化生產,產生“小生產,大市場”的矛盾。第二,使農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與國家的期望有所偏離,如由於農業生產成本不斷上升,農民要求提高農產品收購價格,而政府由於種種原因無法實現,農民就在比較利益的驅動下,轉移生產要素,減少生產要素的投入。第三,勞動力被束縛在“口糧田”中,不利於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不能有力地推進縣域產業結構的演進。盡管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具有曆史局限性,但是,現有情況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必須繼續穩定和完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在實施的過程中,由於認識的偏差,長期以來重分輕統,導致集體經濟發展緩慢,表現在:首先,在推行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初期,許多地方將集體部分分光用光,有的地方集體資產無人管理,浪費嚴重;農戶多、集體欠款增多,造成集體嚴重損失。其次,農業經營分散。有些鄉村的家庭分散,經營地位被削弱甚至動搖,表現在: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發揮集體統一經營的名義,違背農民意願,將農民承包土地收回一部分歸大隊,搞所謂的規模經營,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係。第三,在縣域經濟內鄉村集體經濟還存在相當一部分政經不分,還是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在控製著,這種狀況直接導致集體經濟的萎縮,使農村“雙層經營”無法真正建立起來,無法為農戶經營、個體經濟提供有效的服務,最終使大量的個體經濟、農戶經濟得不到必要的社會化服務而舉步維艱。因此,深化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製度改革,還權於民,對於集體經濟的發展以及為農村提供有效的社會化服務,促進個體經濟、農戶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三)土地產權製度

1.土地產權製度變遷

1949年以前,我國城市土地實行私有製。城市土地在國土麵積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分別由政府官僚、封建地主、民族工商業者、個體勞動者、城市居民和外國人所有。土地交易和土地使用權交易活躍,這表現在房地產業在城市中相當程度的發展上。新中國成立後,從1949年到1982年,中央政府著力推行城市土地國有化政策,使我國城市土地產權製度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並最終形成了城市土地單一的國家所有的產權結構。

1949年以前,中國農村土地實行私有製,大部分為地主所有,土地使用實行租佃製。由於長期實行土地私有製,我國的土地交易、土地投機一直十分活躍,其結果無一例外地形成土地集中,不僅難以保證土地的生產效率,更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一係列社會矛盾。1952年建立了新的農村土地製度――農民土地私有製。但這種局麵並沒有維持很久,1953年在廣大農村掀起的農業合作化運動以及此後的人民公社運動宣布了土地私有製的終結和土地集體所有製的最終確立。1962年,為鞏固土地的集體所有製,穩定農業生產,中央確定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體製,確認生產隊使用範圍內的土地歸生產隊所有。1978年起,我國農村開始推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即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改革思路,極大地調動了農民勞動生產的積極性,推動了農村市場化的進程。1982年後原有行政與生產合二為一的體製解體,分別被鄉、村、村民小組所取代,後者成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和繼承者,從而形成了當前農地的集體所有、農民承包經營的產權格局。

2.土地產權製度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從中國城市土地產權製度來看,土地產權高度集中於國家;而在實踐中城市土地國家所有實際上隻具有法律條文上的意義,無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因而使城市土地使用者成為事實上的土地“所有者”,同時在中央與地方的土地產權關係上也模糊不清,演化出上下級政府之間的權力之爭和討價還價,人為地擴大了交易成本。而地方政府對國有土地的實際控製則形成了地方政府所有。

第二,從土地使用的轉讓方式和受益受損的結果看,經濟體製改革以來,城市土地產權行政化向市場化轉變,形成了行政性劃撥與土地批租製並存的二元體製。這種體製既是一種進步,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土地產權仍未真正界定清楚;土地使用權主體之間的交易也相當不規範;國家土地所有權仍為虛設。國家雖然承認了農民以家庭承包形式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但這項權利並未真正落實。

第三,從國家、集體與農戶三者關係來看,農村土地產權的權利構成了現實和潛在的威脅,這是中國農村土地問題的總根源。土地使用權的核心內容主要是農民對承包土地的排他性的使用權、土地開發權和經營收益權。但人們現在仍在談論完善土地使用權,它的範圍有多大仍是個未解決的問題。如果一種權利無法給人們帶來預期的收益,這個權利就是不真實的。目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就屬於這一種,這是我國農村經濟效率下降的現實原因。

根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城鎮土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而農村農用土地使用權則屬於農村集體組織,兩者之間的轉化需要經過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批。這種管理體製直接導致以下問題:其一,農用土地和城鎮土地在使用價值上的差別;其二,負擔的社會功能的差別;其三,兩種土地使用的稅費負擔差別很大;其四,兩種土地利益分享的差別。在目前以GDP為衡量地方官員職責的考核機製下,農用土地的使用對地方政府是一種負擔,而城鎮建設用地的使用對地方政府則是利益提升。這就必然導致城鎮建設用地對農村耕地的侵吞,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而且由於土地批轉環節的巨大利益,成為目前中國滋生腐敗的一個重要集中點。因此,這種製度也必須從根本上改革。政府對城市國有土地要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儲備,統一配置,強化對土地一級市場的高度壟斷,推行土地招標拍賣製度和存量土地租賃製度,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

3.土地產權製度的改革思路

為了理順我國的農地關係,應該將建立現代農村產權製度作為最核心的改革。其核心在於:一是從法律上賦予農戶更長期限的、物權性質的農民土地承包權;二是完善土地流轉辦法,確保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願轉讓、出租、抵押、入股、繼承土地承包權;三是改革土地征用程序和補償機製,建立失地農民就業安置和最低生活保障製度;四是積極推進社區股份合作製;五是給農民私有和集體所有的房產頒發房地產證,允許上市交易和抵押貸款。此外還要打破二元戶籍製度,隻有改革戶籍製度,才能使農業人口流向城市,淡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使土地流轉成為可能。

在完善城市土地產權製度方麵,首先要明晰土地產權的內涵,將土地產權進一步分解為占有權、地役權、開發權、通行權、收益權、出售權、轉讓權、租賃權、贈與權、抵押權等,並對每一項權利加以明確界定;其次,明確城市政府作為城市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地位,中央、省級政府主要通過製定土地利用規劃來體現對土地的管理和控製。這種做法的好處在於通過明確產權,城市政府在配置土地時的行為更加長期化;第三,完善土地租約,明確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權利,通過對這些權利的實施,推動城市土地市場機製的運行;第四,盡快改變新地、舊地雙重管理的辦法,推動城市用地存量的流動。明確土地無償、無期使用的最後期限,到期由政府依據評估價格逐一與使用單位簽訂用地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