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和應用的倫理原則

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和應用,對於有效地治療人類多種疾病,維護和促進人類的健康具有巨大的潛在價值,但同時也引發了若幹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因此,提出以下倫理原則,以規範人類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和應用。

(1)尊重的原則

胚胎是人類的生物學生命,具有一定的價值,應該得到人的尊重,沒有充分理由不能隨意操縱和毀掉胚胎。胚胎幹細胞研究對於治療人類多種疾病具有潛在價值,因此有理由允許和支持利用胚胎進行幹細胞研究。

(2)知情同意的原則

必須告知人工流產下的胎兒組織或體外受精成功後剩餘的胚胎的潛在捐獻者、配子或體細胞的潛在捐獻者有關幹細胞研究的信息,獲得他們自由表示的同意,並給予保密;同樣,將來在將幹細胞研究用於臨床時,也必須將有關信息告知受試病人及其家屬,獲得他們的自由同意,並給予保密。

(3)安全和有效的原則

在使用人類胚胎幹細胞治療疾病時,必須經動物實驗有效,並設法避免給病人帶來傷害,臨床試驗應遵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新藥臨床試驗和基因治療的規範。

(4)防止商品化的原則

應提倡捐贈進行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所需的組織和細胞,禁止一切形式的生產、製造、銷售、買賣配子、胚胎和胎兒組織的行為。

五、臨終關懷

現代意義上的臨終關懷是一種“特殊服務”,即對臨終病人及其家屬所提供的一種全麵照護,包括醫療、護理、心理、倫理和社會等各方麵,目的在於使臨終病人的生存質量得到提高,能夠在舒適和安寧中走完人生的最後旅程,並使家屬得到慰藉和居喪照護。

1.臨終關懷的倫理意義

自英國桑德斯博士創立現代的臨終關懷事業以來,逐漸受到世人的關注和支持,並使之迅速發展,這是因為該項事業具有特殊的倫理意義,具體表現在:

①它是人道主義在醫學領域內的升華。

②它體現了生命神聖、質量和價值的統一。

③它展示了人類文明的進步。

2.臨終關懷的道德要求

臨終關懷的實施,對醫務人員提出了以下道德要求:認識和理解臨終病人;尊重臨終病人的權利;滿足臨終病人的意願;重視臨終病人的生命品質;維護臨終病人的生命尊嚴;同情和關心臨終病人的家屬等。

六、腦死亡

死亡是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長期以來,人們判定一個人死亡是以心肺功能的停止為標準。1968年召開的世界第22屆醫學、大會上,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提出了“腦功能不可逆性喪失”作為新的死亡標準,即將腦死亡確定為人的死亡標準。

1.腦死亡的哈佛標準

哈佛大學醫學院提出的腦死亡有四條具標準(簡稱哈佛標準):①對外部刺激和內部需要無接受性和反應性,即病人處於不可逆的深度昏迷,完全喪失了對外界刺激和內部需要的所有感受能力,以及由此引起的反應性全部消失;②自主的肌肉運動和自主呼吸消失;③誘導反射消失;④腦電圖示腦電波平直。對以上四條標準還要持續24小時觀察,反複測試其結果無變化,並排除體溫過低或剛服用過巴比妥類藥物等中樞神經係統抑製劑的病例,即可宣布病人死亡。

2.執行腦死亡標準的倫理意義

執行腦死亡標準而取代傳統的死亡標準,其倫理意義表現在:有利於科學地確定死亡,維護了人的生命;有利於節約衛生資源;有利於器官移植的開展。因而,繼哈佛標準後,不少國家和組織也相繼提出了腦死亡標準,我國也正在製定之中。

七、安樂死

現代意義上的安樂死是指那些在目前醫學條件下患有不治之症、瀕臨死亡且非常痛苦的病人,其本人或家屬誠懇委托醫生使用藥物或其他方式以盡可能無痛苦狀態下結束生命的一種臨終處置。

1.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的區別

根據安樂死實施中“作為”與“不作為”將其分為主動(積極〗安樂死和被動(消極)安樂死。前者是指對符合安樂死條件的病人,醫生使用藥物或其他方式盡快結束病人的痛苦生命,讓其安寧、舒適地死去,對此目前爭議較大;後者是指對符合安樂死條件的病人,醫生停止使用搶救措施而僅給適當的維持治療或者撤除所有的治療和搶救措施,任其自然死去,這在醫療實踐中早有實施。從以上可以看出,主動安樂死與被動安樂死是有區別的。

2.安樂死的倫理爭論

安樂死的倫理爭論由來已久,至今也難以統一。反對安樂死的理由主要有:安樂死是變相殺人,安樂死與醫務人員救死扶傷的神聖職責是背道而馳的;醫生不可殺人,隻有法律部門才能量罪結束一個人的生命;人有生的權利,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主動促其死亡,否則是違背人道原則的;安樂死是以不可逆的診斷為前提的,它有可能使病人錯過可以自己改善的機會,繼續治療可能恢複的機會和在實踐中發現新治療方法的機會;安樂死不利於醫學科學的發展。支持安樂死的理由主要有:有利於病人的自身利益;從生命價值原則出發,人應該尊重生命,同時也應該接受死亡;有利於衛生資源的公正分配等。

3.國際安樂死的立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