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錦屏、天柱境內發生了圍繞木材交易的著名“清江四案”,即皇木案、白銀案、爭江案和伕役案。四案的訴訟文書和政府公文曾經被楊有耕先生從民間收集起來,其中的一部分曾經集中地編入1988年的國家民委民族問題五種叢書中的《侗族社會曆史調查》中,餘者被焚毀於失火之中。由於資料的缺乏,使得對於木材交易諸多環節還存在疑問和空白。本文擬根據新收集的錦屏文書資料,就木行的利權問題進行考證和解釋,以期能接近曆史真實。

所謂三江木行之“利權”,是指三江木行在山販和水客的交易過程中通過那些抽扣名目獲取豐厚的、不正當經濟利益,以及抽扣名目的由來。“利權”不具有權利的正當性。

首先要確定三寨當江始於何時。楊有耕先生認為,貴州巡撫張廣泗於雍正年間在三江設立總木市,明文規定茅坪、王寨、卦治三寨開行,獨享利權。姚熾昌點校的《錦屏碑文選輯》中收錄了卦治木材貿易碑六塊碑文,其中隻有“光緒十六年文告碑”記載。“雍正年間蒙承各大憲憫恒民貧難謀生活,經示準職等三寨歇客輪流當江,凡各岔大小河之木,概歸值江主家行客購買,不準冷江私相受授,與夫役之事,無相幹涉”。而“光緒十四年文告碑”隻記載。“自國初以來,輪流當江,一切規模不敢紊亂”。“光緒十三年文告碑”隻記載。“緣三江荷蒙憲示,大小各河輪流當江”。特別是“嘉慶六年文告碑”隻載。“照得黔省黎平府地處深山,山產木植,曆係附近黑苗陸續采取,運至茅坪、王寨、卦治三處地方交易”。這四塊碑的碑文是楊友耕先生於1964年抄錄的,現在原碑不知去向。大概楊友耕先生的依據就是他當年看到的那塊“光緒十六年文告碑”。

但是,筆者不同意他的觀點。理由有三。一是張廣泗是乾隆元年後才到貴州任經略的。據《清史稿》載。“自鄂爾泰定苗疆,至是九股苗複為亂。尚書張照偕將軍哈元生、副將軍董芳率兵討之,久無功。高宗即位,授廣泗經略,赴貴州,將軍以下聽節製……三年,複請濬治清水江、都江,增爐鑄錢”。此前,張廣泗於康熙六十一年任思州知府,雍正四年調任黎平知府。從雍正四年到六年,張廣泗剿撫都勻、黎平、鎮遠、清平等苗疆,不大可能在三寨開行立市。此後去平定準葛爾,直到雍正十三年才回師,並擔任湖廣總督。乾隆三年張廣泗曾上疏,請求疏浚鎮遠以上的清江河道,“資運以濟商民”。因此,張廣泗不可能雍正年間,而應該在乾隆三年以後批準三寨當江。

第二點理由是,現存錦屏的林業契約文書中雍正年間的極其罕見,但是乾隆時期極其豐富。在《清水江文書》第二輯第一卷中隻有雍正九年一份賣山場杉木約和雍正十年一份賣田約。假如張廣泗是雍正初年呆在貴州的短短幾年中,批準了三寨當江,為何不會留下相應的林業契約文書呢?

第三點理由是,在《清水江文書》中發現一份“具稟”文稿和一份“稟稿並粘單”,卻載明是乾隆年間張廣泗批準三寨獨享當江的利權。“具稟”文稿是光緒十三年(1887),“稟稿並粘單”雖然沒有署明時間,但是可以斷定在光緒十三年稍後。因為前後“稟稿”的內容相同,且具稟人也是相同的。而粘單是官府對稟稿的答複批示件,是非常正式的官府公文,遠比碑刻可信。

茲分別錄如下。

具稟。黎鎮大下兩河紳商薑興國、龍大楷、薑名卿、薑興渭、袁濟川、顏光禹等稟大人台前,緣紳商等為射利滅規、謹呈時弊、稟懇伸詳、以複舊章事,竊紳民等地方山多田少,栽杉營生,先輩各自砍伐沿河售賣。嗣後乾隆年間張軍略平撫苗疆後,統至卦治、王寨、毛坪三寨售賣,則三江之名自此而起。其賣木兌價壹兩即是壹兩,並無毛價扣平申水等弊,延及嘉慶道光初年,而毛價興焉,每兩折兌九錢八分六厘。道光中年改為五兌,每兩毛價尚兌銀五錢。至道光二十三四年兌價不一,爭競無休。稟控製憲,蒙批飭黎平府主仍照五兌,每兩毛價合九八,扣實銀三錢八分七厘,斷定以九九五之漕平。鹹豐以來,每兩兌三錢一分三厘,內除行用九厘、牙口七厘、江銀三厘五、經費銀五厘四,共銀二分四厘,僅得二錢八分八厘五,除扣招扣卦子在外。至平碼銀水,先輩原議庫平庫色。今則平用九八,複於九八內,每百實銀扣銀壹兩六錢。銀用低色洋紋水,僅九九五色。若以大寶兌價,每百申水三兩六錢,合平水行用等項,扣去銀十五兩零,每百實銀僅得八十四兩零。其有行用牙口,著議主家勸盤燈油房租之資。而江銀者,始因盜賊砍纜偷竊上下遊河客木植,議抽此項以作緝盜賠木之費。近年來江上失木,不惟不緝,盜亦不放守,所抽之項網首行戶分肥。盜竊其木,首吞其利,即擬與同情,未為冤枉?最可憐者,山販木排到江,行戶即請議價,不顧血本輸贏,妄行亂喊,一言已出,千金不易。若不肯賣,起岸燒毀,較之國法,尤為森嚴。嗟乎,剝山販之脂膏,媚各幫之木客,待各幫則嚴若祖父,視山販不啻木土。尤可撼者,價未議妥而故留難三天五天盤不放,倘已售成而任意遷延十日八日銀。又掯在秋冬,拖累盤纏尚可交待。遇春夏洪水泛漲,更覺難堪。此皆三江之積弊,實為兩河之公憤者也。茲幸憲台奉委彈壓,凡屬華夷,悉何生成,為此具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