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單元 醫療與婦幼保健監督管理法規(二)(2 / 2)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及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醫院批準並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4.第四章: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給與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做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給與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