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要點
一、傳染病防治法
①第一章:總則;
②第二章:預防;
③第三章: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④第四章:控製。
二、職業病防治法
①第一章:總則;
②第四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
③第五章:監督檢查;
④第六章:法律責任。
三、食品衛生法
①第一章:總則;
②第二章:食品的衛生;
③第二章:食品添加劑的衛生;
④第四章: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的衛生;
⑤第六章:食品衛生管理;
⑥第七章:食品衛生監督;
⑦第八章:法律責任。
四、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①第一章:總則;
②第二章:衛生管理;
③第三章:衛生監督;
④第四章:罰則。
重點、難點、疑點解析
一、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法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是衛生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傳染病防治法於1989年2月2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同年9月1日開始實施。
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製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對傳染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防治結合,分類管理。
第三條本法規定管理的傳染病分為甲類、乙類、丙類,共35種:
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乙類傳染病:是指病毒性肝炎、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質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猩紅熱、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鉤端螺旋體病、布魯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流行性乙型腦炎、黑熱病、瘧疾、登革熱。
丙類傳染病:是指肺結核、血吸蟲病、絲蟲病、包蟲病、麻瘋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風疹、新生兒破傷風、急性出血性結膜炎、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的感染性腹瀉病。
國務院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甲類傳染病病種,並與公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並與公布。
第七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有關傳染病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以及預防、控製措施,並有權檢舉、控告違反本法的行為。
第八條對預防、控製傳染病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第二章:預防
第十一條各級各類醫療保健機構應當設立預防保健組織或者人員,承擔本單位和責任地段的傳染病預防、控製和疫情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製度。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製度。
第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和從事致病性微生物試驗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管理製度、操作規程,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擴散。
第十七條被甲類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監督下進行嚴密消毒後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當地政府可以采取強製措施。被乙類、丙類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產、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護理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3.第三章:疫情的報告和公布
第二十一條執行職務的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發現甲類、乙類和監測區域內的丙類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向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報告疫情。衛生防疫機構發現傳染病流行或者接到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艾滋病、炭疽中的肺炭疽的疫情報告,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同時報告七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4.第四章:控製
第二十七條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全國範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地方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在本行政區域內,調集各級各類醫療保健人員、衛生防疫人員參加疫情控製工作。
二、職業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1年10月27日通過,同日由國家主席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79條,分為7章。它是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而頒行的一部衛生法律,也是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
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布。
第三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製,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髙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社會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