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要點

一、獻血法

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①第一章:總則;

②第二章:輸血申請;

③第三章: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

④第四章:交叉配血;

⑤第六章:發血;

⑥第七章:輸血。

重點、難點、疑點解析

一、獻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於1997年12月29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同日由國家主席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24條,是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而製定的一部衛生法律。

第八條血站是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公益性組織。設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血站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血站的設立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第九條血站對獻血者必須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狀況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血站對獻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期不少於6個月。

嚴格禁止血站違反前款規定對獻血者超量、頻繁采集血液。

第十條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和製度,采血必須由具有采血資格的醫務人員進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的身體健康。

血站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

血站對采集的血液必須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

第十一條無償獻血的血液必須用於臨床,不得買賣。血站、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采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第十二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對臨床用血必須進行核查,不得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臨床。

第十四條公民臨床用血時隻交付用於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製定。

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係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為保障公民臨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國家提倡並指導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動員家庭、親友、所在單位以及社會互助獻血。

為保證應急用血,醫療機構可以臨時采集血液,但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確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製定用血計劃,遵循合理、科學的原則,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積極推行按血液成分針對醫療實際需要輸血,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國家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十九條血站違反有關操作規程和製度采集血液,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