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血站違反本法的規定,向醫療機構提供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限期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將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用於患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臨床輸血技術規範

《臨床輸血技術規範》於2000年6月1日由衛生部發布,同年10月1日起實施。全文38條,是為了規範、指導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而製定的規範性文件。《臨床輸血技術規範》對輸血申請,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交叉配血,血液入庫、核對、儲存,發血,輸血等作了明確規定。

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指導醫療機構科學、合理用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血液資源必須加以保護、合理應用,避免浪費,杜絕不必要的輸血。

第三條臨床醫師和輸血醫技人員應嚴格掌握輸血適應證,正確應用成熟的臨床輸血技術和血液保護技術,包括成分輸血和自體輸血等。

第四條二級以上醫院應設置獨立的輸血科(血庫),負責臨床用血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實施。確保儲血、配血和其他科學、合理用血措施的執行。

2.第二章:輸血申請

第五條申請輸血應由經治醫師逐項填寫《臨床輸血申請單》,由主治醫師核準簽字,連同受血者血樣於預定輸血日期前送交輸血科(血庫)備血。

第六條決定輸血治療前,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或其家屬說明輸同種異體血的不良反應和經血傳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屬的同意,並在《輸血治療同意書》上簽字。《輸血治療同意書》人病曆。無家屬簽字的無自主意識患者的緊急輸血,應報醫院職能部門或主管領導同意、備案,並記入病曆。

第七條術前自身儲血由輸血科(血庫)負責采血和儲血,經治醫師負責輸血過程的醫療監護。手術室內的自身輸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釋、術野自身血回輸及術中控製性低血壓等醫療技術由麻醉科醫師負責實施。

第八條親友互助獻血由經治醫師等對患者家屬進行動員,在輸血科(血庫)填寫登記表,到血站或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采血點(室)無償獻血,由血站進行血液的初、複檢,並負責調配合格血液。

第九條患者治療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漿置換等,由經治醫師申請,輸血科(血庫)或有關科室參加製定治療方案並負責實施,由輸血科(血庫)和經治醫師負責患者治療過程的監護。

第十條對於陰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應采用自身輸血、同型輸血或配合型輸血。

第十一條新生兒溶血病如需要換血療法的,由經治醫師申請,經主治醫師核準,並經患兒家屬或監護人簽字同意,由血站和醫院輸血科(血庫)提供適合的血液,換血由經治醫師和輸血科(血庫)人員共同實施。

3.第三章:受血者血樣采集與送檢

第十二條確定輸血後,醫護人員持輸血申請單和貼好標簽的試管,當麵核對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病案號、病室門急診、床號、血型和診斷,采集血樣。

第十三條由醫護人員或專門人員將受血者血樣與輸血申請單送交輸血科(血庫),雙方進行逐項核對。

4.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四條受血者配血試驗的血標本必須是輸血前3天之內的。

第十六條凡輸注全血、濃縮紅細胞、紅細胞懸液、洗滌紅細胞、冰凍紅細胞、濃縮白細胞、手工分離濃縮血小板等患者,應進行交叉配血試驗。機器單采濃縮血小板應入80血型同型輸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