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角色是護士應具有的與職業相適應的社會行為模式,這種模式隨社會的變遷而變化。護士角色以其特有的角色形象出現在社會上,並隨著時代的發展,力求以更加生動、美好的角色形象贏得社會的廣泛認可。護士角色的形象,曾經曆過以下幾個曆史演變。
一、曆史上的護士角色
(一)民間形象
公元前後,護士的角色是以“母親形象”出現,因為護士能像母親一樣給受疾病折磨的人以關懷、照顧。護士在人們心目中以“溫柔、慈祥”的角色人格特質給社會留下了美好的印象。
(二)宗教形象
中世紀的歐洲,許多教會設置醫院,眾多修女、基督教徒從事醫療護理工作,在宗教的影響下,她們強調愛心、仁慈,以拯救難民,護理病人為己任,於是,護士被賦予了“宗教形象”,這種宗教形象強化和豐富了護士的民間形象。
(三)仆人形象
仆人形象源於護理形成史上的“黑暗時期”,此階段,疾病被認為是對罪惡的一種懲罰,照顧也護士往往由出身低微、甚至酒鬼、就遠不是仁慈了,罪犯來擔任,護士地位低下,收入菲薄,被視為“奴仆”。
二、現代護士角色
自19世紀中葉,南丁格爾首創現代護理學以來,護理學在深度和廣度上得到了科學的發展,特別是近年來,隨著護理教育層次的提高與護理人才培養目標的發展,使護士的現代角色形象特征更加鮮明和豐滿,護士作為受過正規教育、有專門知識的獨立體,被賦予多元化角色。當代護士角色具有以下八個方麵的功能。
(一)照顧者
護士的獨特功能是幫助服務對象從事維護健康、恢複健康或安詳死亡的護理活動。這種功能是通過滿足其基本需要來實現的。因此,當服務對象不能自行滿足基本需要時,護士要提供全方位的護理照顧。如食物的攝取、呼吸的維持、感染的預防、心理的疏導和健康知識的宣教等。
(二)決策者
在護理實踐活動中,護士需要在全麵掌握護理理論、臨床情境和法律知識的基礎上,作出符合病人利益的決策。
(三)計劃者
為有效解決病人的健康問題,護士要運用自己紮實的專業知識,敏銳的觀察力與獨特的判斷力,為病人作出符合需要的全麵、係統的護理計劃。
(四)協調者
專業護士有責任組織與管理病人護理的全過程,並協調護理過程中所涉及的各類醫務人員之間的關係,以保證高品質的護理服務。
(五)教育者
護士應恰當運用自己的知識和技能,對病人及其家屬提供個性化的健康教育及谘詢,以幫助病人獲得健康知識,提高保健技能,達到最大限度地自理。
(六)權威者
護士具有豐富的護理專業知識和技能,能自主地實施各種護理功能。因此,在護理領域中,處理護理相關事務時,護士最具權威性。
(七)保護者和代言人
護士有責任維護病人的權益不受侵犯或損害,保證病人有一個安全的接受診療和護理的環境。
在服務對象喪失分辨能力或表達自己意圖的能力時,護士應對他們的權益加以爭取和維護。
(八)護理研究者
護士須積極進行臨床護理研究,通過研究來驗證和擴展護理理論及護理知識,推廣護理新業務、新技術,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
三、護士的權利與義務
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護士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08年5月12日起正式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了護士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條例》第三章中的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了護士在職業活動中擁有的權利。
1.護士執業,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工資報酬、享受福利待遇、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護士工資,降低或者取消護士福利等待遇。
2.護士執業,有獲得與其所從事的護理工作相適應的衛生防護、醫療保健服務的權利。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職業健康監護的權利;患職業病的,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