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 護理與法律(1 / 3)

一、概述

隨著人們健康知識水平的提高,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以及病人對自身利益的倍加關注,近年來護患糾紛呈遞增速度上升。臨床護理工作環節多、操作多、連續性強、服務要求細,是一種高風險的具有實踐性和社會性的服務行業。因此,護士應不斷更新護理理念,提高護理業務水平和技術水平,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正確認識自己在護理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重視工作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以法律手段維護病人及自身的權利,避免法律糾紛,提高護理質量。

(一)醫療衛生法規的基本概念

醫療衛生法是我國法律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醫療衛生方麵的行為規範的總和。醫療衛生法是調整在醫療衛生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既有國家立法機關正式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也有許多非正式立法機關頒布發行的在其所轄範圍內普遍有效的規範性規定、條例、辦法等。

(二)醫療衛生法規的基本原則

1.衛生保護原則 健康是一項基本人權,衛生保護是實現人的健康權的保證,也是衛生保健製度的重要基礎。衛生保護原則有兩方麵的內容:

第一,人人有獲得衛生保護的權利;第二,人人有獲得有質量的衛生保護的權利。

2.預防為主原則 預防為主原則是由衛生工作的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有以下兩個基本含義:

任何衛生工作都立足於防,如製定衛生政策,采取衛生措施,考慮衛生投入等;強調預防,並不是輕視醫療。無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結合,是預防為主原則總的要求。

3.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不僅體現的是任何人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更要求政府能合理配置可使用的衛生資源,使人們達到最高可能的健康水平。

4.保護社會健康原則 保護社會健康原則,這是世界各國衛生法公認的目標。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本質上是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健康利益的關係,不得損害社會健康利益。如某些傳染病病人、精神病病人,必須接受強製治療。

5.病人自主原則 病人自主原則是指病人經過深思熟慮就有關自己疾病的醫療問題作出合理的、理智的、負責的自我決定權。保護病人權利是衛生法的基礎,而病人的自主原則是病人權利的核心。它包括:病人有權自主選擇醫療機構、醫生及醫療服務方式;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病人有權自主決定接受或不接受某項醫療服務;病人有權拒絕非醫療性服務。

(三)醫療衛生違法行為及法律責任

1.醫療衛生違法行為 醫療衛生違法行為是指個人、組織所實施的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的行為。從違反法律的性質來看,可分為醫療衛生行政違法行為、醫療衛生民事違法行為和醫療衛生刑事違法行為三種。

2.醫療衛生法律責任 醫療衛生法律責任指違反醫療衛生法的個人或單位由於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由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帶有強製性的責任。根據行為人違反法律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醫療衛生法律責任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衛生行政法律關係主體違反衛生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兩種。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和衛生工作人員或從事與衛生事業有關的機構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公民的人身、財產權時,應向受害人承擔的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損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衛生法所涉及的民事責任以賠償損失為主要形式。

(3)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嚴重侵犯醫療衛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權而依刑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二、護理立法

(一)概述

護理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關於護理人員的資格、權利、責任和行為規範的法律法規,1月23日國務院通過了《護士條例》國護士立法的空白。

(二)基本原則

1.憲法是護理立法的最高守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對護理人員在教育培訓和服務實踐方麵所涉及的問題予以限製。

1919年英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護理法。1921年荷蘭頒布了本國的護理法。我國於2008年,自2008年5月12日起實施,該條例的頒布與實施填補了我護理法的製定必須在國家憲法的總則下進行,不能有任何與其相抵之處。護理法規也不能與國家已經頒布的其他法律條款(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法規、食品衛生法等)有任何衝突。

2.顯示法律特征的原則 護理法與其他法律一樣,應具有權威性、強製性、公正性、穩定性的特征,故製訂的條款措辭必須準確、精辟、科學而又通俗易懂。

3.符合本國護理實際情況的原則 法律是國家進行管理的根本,也是國家以往管理經驗的結晶,代表著國家最先進和最科學的法律思想。因此,護理法的製定,一方麵要借鑒和吸收國外護理立法的經驗;另一方麵也要從本國的文化背景、經濟水準和政治角度出發,製定切實可行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