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事故
(一)相關概念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病人人身損害的事故。
(二)分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根據對病人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將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病人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病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病人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三)構成的要素
1.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必須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醫務人員。
2.有危害行為 醫務人員必須有過失,由於疏忽大意和(或)過於自信而造成了病人的人身損害。
3.產生危害後果 對病人造成了損害,如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
4.危害行為和危害後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四)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病人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於病人病情異常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處理程序
醫療機構應當製定醫療事故的處理預案,以便在發生醫療事故時,能正確處理。
1.醫療事故的報告 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按照規定逐級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並向病人通報、解釋。發生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如導致病人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等情況時,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鑒定。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與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對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人員資格、專業類別和鑒定程序進行審核。
4.醫療事故的賠償與處罰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醫療事故的賠償,應當考慮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以及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病人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等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根據醫療事故的等級和情節,衛生行政部門給予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警告,情節嚴重者,限期停業整頓或吊銷執業許可證。對於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