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論戰爭理論(1)(1 / 3)

第一章 軍事藝術的區分

戰爭就其本義來說就是鬥爭,從廣義戰爭概念來看,隻有鬥爭是產生效果的要素。鬥爭是雙方精神力量和物質力量通過物質力量展開的一種較量,由於精神狀態對軍事力量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我們不能忽視精神力量。

出於鬥爭的需要,人們很早就有了一些發明,以便使自己在鬥爭中處於有利地位。這使得鬥爭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不管怎樣變,鬥爭的概念並不會改變,它仍然是構成戰爭的最本質的東西。

這些發明首先是鬥爭者的武器裝備。武器裝備必須適合鬥爭的性質,必須在戰爭開始以前就製造好,參戰人員能熟練掌握它們的使用方法。但是很明顯,製造和熟練使用武器裝備這些與鬥爭有關的活動同鬥爭本身還不是一回事,它們隻是鬥爭的準備,不是鬥爭的實施。顯然,配備武器裝備本質上不在鬥爭這個概念之內,因為赤手空拳的搏鬥也是鬥爭。

鬥爭決定武器裝備的設置,而武器裝備又能改變鬥爭的形式,因此兩者是相互作用的。

鬥爭是在十分獨特的條件中即危險中進行的,因此它是一種十分獨特的活動。這裏有必要把兩種不同性質的活動區別開來。我們知道,在某一領域中極有才幹的人,在別的領域中卻往往是最無用的書呆子,隻要指出這一點,就足以說明把兩種活動區別開來的實際意義了。如果把裝備好了的軍隊看做是現成的手段,隻要了解其主要效能就可以有效地使用它,那麼在研究時把兩種活動區分開來也就不會有什麼困難了。

由此可見,狹義的軍事藝術就是鬥爭中運用現成手段的藝術,稱為作戰方法最為恰當;廣義的軍事藝術當然還包括一切為戰爭而存在的活動,也就是包括建立軍隊的全部工作――征募兵員、裝備軍隊和訓練軍隊。

從理論和現實意義看,區分這兩種活動極為重要。如果軍事藝術必須從軍隊的建立談起,並根據它所規定的軍隊來製定作戰方法,這種軍事藝術隻能適用於現有的軍隊恰恰同這種軍事藝術所規定的軍隊相一致的少數場合。但如果我們需要的是一種能適用於大多數場合,在任何場合都不致完全無用的理論,這種理論就必須以一般的戰鬥手段為根據,而且隻能以它們的最主要的效能為根據。

由此可見,作戰方法就是部署和實施鬥爭。如果鬥爭是一個單獨的行動,那就沒有必要再把它做進一步的區分了。可鬥爭是由若幹個本身完整的單獨行動組成的。像在第一篇第一章裏指出的那樣,我們把這些行動稱為戰鬥,它們是鬥爭的單位。於是就產生了兩種完全不同的活動,那就是這些戰鬥本身的部署和實施,以及為了達到戰爭的目的對這些戰鬥的運用,前者稱為戰術,後者稱為戰略。

戰術和戰略的區分很普遍,人們即使不清楚這樣區分的理由,也能相當清楚地知道某些現象應該列入戰術還是應該列入戰略。既然這種區分已較為普遍,必然有其深刻的道理。正是大多數人都采用這樣的區分,才使我們找到了這個道理。與此相反,那些個別著作家不根據事物的性質而任意確定的概念,我們沒有必要去考慮,並且隻能認為它們是不會被采用的。

按照我們的區分,戰術是在戰鬥中使用軍隊的學問,戰略是為了戰爭目的運用戰鬥的學問。

至於如何進一步確定單個的或單獨的戰鬥的概念,以及根據什麼條件來確定這一單位,隻有對戰鬥進行更加詳細的研究,才能完全說清楚。現在我們隻能說明:就空間而言,也就是就同時進行的幾個戰鬥而言,一個戰鬥的範圍正是個人命令所達到的範圍;就時間而言,即就連續進行的幾次戰鬥而言,一次戰鬥的持續時間應以每次戰鬥都會出現的危機完全過去為界限。

這裏可能會出現一些難以確定的情況,也就是說,有時若幹戰鬥也可看成是一個戰鬥,但這並不能否定我們這樣區分的理由,因為一切現實事物的類別總是通過逐漸的過渡才形成的,我們這種區分也不例外。因此,即使觀點不變,也一定會有一些活動既可以列入戰略範疇,也可以列入戰術範疇。例如,像設崗哨那樣疏鬆地分布陣地和某些渡河的部署等就是這樣。

我們的區分隻與使用軍隊有關,而且僅僅是針對使用軍隊而言。但是,在戰爭中還有許多活動雖然為使用軍隊服務,但是又不同於使用軍隊,有時同它的關係較密切,有時較疏遠。所有這些活動都與維持軍隊有關。維持軍隊是使用軍隊所離不開的,是它的必要條件,這就像建立軍隊和訓練軍隊是使用軍隊的前提一樣。但是仔細考察起來,所有這些與維持軍隊有關的活動總還隻能看做是鬥爭的準備,不過它們和鬥爭非常接近,貫穿在整個軍事行動之中,是和使用軍隊交替進行的。因此,我們有理由把這些活動像其他準備活動一樣不列入狹義的軍事藝術,即真正的作戰方法之內。而且理論的首要任務是把不同種類的事物區分開,從這一點來看,我們也必須這樣做。誰會把給養和管理這一套瑣碎的事務列入真正的作戰方法呢?它們雖然和使用軍隊經常有相互作用,但在本質上是不同於使用軍隊的。

我們在第一篇第三章裏說過,如果把鬥爭或戰鬥規定為惟一直接有效的活動,就可以掌握住其他一切活動的線索,因為這些線索最後都要歸結到戰鬥這裏。我們想以此說明,有了戰鬥,其他一切活動才有目的,不過它們是按其本身的規律去達到目的的。在這裏我們必須較為詳細地談談這個問題。

戰鬥以外的其他活動在性質上不同。有些活動一方麵屬於鬥爭本身,與鬥爭相同,另一方麵又為維持軍隊服務。另一些活動則僅僅屬於維持軍隊,隻是因為它們和鬥爭之間有相互作用,才以其結果對鬥爭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方麵屬於鬥爭本身,另一方麵又為維持軍隊服務的活動是行軍、野營和舍營,因為它們包含了軍隊的三種不同的狀態,而不管軍隊處於何處,都要做好戰鬥的準備。

其他僅僅屬於維持軍隊的活動是給養、傷病員的救護和武器裝備的補充。

行軍和使用軍隊是完全一致的。戰鬥內的行軍,雖然還不是真正使用武器,但和它有著內在的必然聯係,是戰鬥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戰鬥外的行軍則無非是為了要實現戰略決定。這種決定指出應在何時何地以何等兵力進行戰鬥,而行軍則是實現這種決定的惟一手段。

因此,戰鬥外的行軍是一種戰備手段,但它並不因而僅屬於戰略,因為軍隊在行軍中隨時都有可能進行戰鬥,所以行軍既要服從戰略法則,又要服從戰術法則。當我們指示一個縱隊在河或山的這一麵行軍,那就是戰略決定,因為這裏包含了一個意圖:如果行軍中有必要進行戰鬥,寧願同敵人在河或山的這一麵作戰,而不在那一麵作戰。

當要一個縱隊不沿穀底的道路行軍,而在山梁上前進,或者為了便於行軍而分成許多小的縱隊,那就是戰術決定,因為這些決定同發生戰鬥時如何使用軍隊有關。

行軍的內部部署永遠同戰鬥的準備有關,是可能發生的戰鬥的預先部署,因此具有戰術的性質。

既然行軍是戰略用來部署其有效要素――戰鬥的手段,既然在戰略上隻考慮戰鬥的結果而不考慮戰鬥的實際過程,那麼,人們在研究中經常用行軍這個手段來替換戰鬥這個有效要素也就不足為奇了。例如,人們常說決定性的巧妙的行軍,指的卻是行軍所導致的戰鬥。這種概念的替換是很自然的,表述的簡化也是可取的,因此不必加以反對,但這終究隻是概念的替換,我們必須記住它的本質,否則就會犯錯誤。

認為戰略行動可以不取決於戰術結果,就是這樣的錯誤。有人進行了行軍和調遣,不經戰鬥就達到了自己的目的,於是得出結論說,有一種不必通過戰鬥也能戰勝敵人的手段。這種錯誤的嚴重後果,將在後麵的分析中說明。

雖然行軍可以完全看做是鬥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在行軍中有一些活動並不屬於鬥爭,也就是說既不屬於戰術,也不屬於戰略。架橋、築路等等這些便於軍隊行動的措施就是如此,它們隻不過是一些條件。在某些情況下,它們可能與使用軍隊很接近,但還不同於使用軍隊,因此關於它們的理論也不列入作戰理論。

我們所理解的野營跟舍營正好相反,是軍隊比較集中因而具有戰鬥戰備的一種布營方式。野營是軍隊的一種靜止狀態,即休息狀態,同時又是可能在該地進行戰鬥的戰略決定,而且從布營的方式來看,它又包含了戰鬥的特點,即進行防禦戰鬥的條件。因此野營是戰略和戰術的重要部分。

舍營是為了使軍隊更好地養精蓄銳而代替野營的一種活動。它和野營一樣,就營地位置和範圍來看,是戰略問題。就為了準備戰鬥而進行的內部部署來看,則是戰術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