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漢代的“公田”及其性質(1 / 3)

在有關漢代是奴隸社會的論述中,我們著重說明了屬於奴隸主的私有土地使用奴隸勞動的情況,對漢代大量存在的“公田”和“官田”,涉及較少,隻是在《關於中國奴隸社會的崩潰問題》一文中,談到了漢武帝及其以後西漢政府所采用的“假民公田”,是奴隸製內部出現的封建因素。然而,對“公田”的具體情況,語焉不詳,故再就此問題申說個人之見。“公田”的種類及其來源在漢代的史料記載上,“公田”與“私田”是有著明顯的區別。《漢書》卷二十四《食貨誌》雲:

“(趙)過能為代田,……令命家田三輔公田。”

《漢書》卷二十七《五行誌》雲:

“穀永日:易稱得臣無家。言王者臣天下無私家也。今陛下(成帝)……置私田於民間,畜私奴車馬於北官……有神降日:賜爾土田。言將以庶人受土田也。

諸侯夢得土田為失國祥,而況王者畜私田財物,為庶人之事乎?”上引兩條材料,“公田”、“私田”對稱。穀永反對成帝置私田於民間和畜私奴,認為這是庶人之事,王者為此乃不祥之兆,故王者所不宜。可見,在漢代人看來,“庶人”私有土地(“私田”)和占有奴隸是天經地義的;而“公田”乃是政府或皇帝所有(實質上是統治階級所有,隻是名義上有些區別,詳見下>,二者界限分明。

屬於政府或皇帝所有的“公田”,大約有以下幾種:

(一)各郡國大量存在的“公田”。《漢書》卷八《宣帝紀》:

“地節元年……三月,假郡國貧民田”。“田”即“公田”。同卷可證:

“(地節)三年,春三月,詔日:……鰥寡孤獨高年貧困之民,朕所憐也,前下詔,假公田,貸種食”。這類遍布各郡國的“公田”,在武帝“治緡錢”後,沒收了奴隸主商人土地所有主的大量土地,其數量是相當多的,據《史記》卷三十《平準書》記載,當時沒收的土地有:“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

(二)各地未經墾辟的荒田,亦屬國家所有。《漢書》卷六十五《東方朔傳》雲:

“又詔:中尉、左右內史,表屬縣草田,欲以償鄂、杜之民”。師古注:“草田,謂荒田未耕墾也。”據《漢書>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上,中尉“掌繳循京師”,內史“掌治京師”,則東方朔傳所說的屬於國家之荒田,僅及京師一帶而已。其實,當時各地都有這類屬於國家之荒田。《漢書》卷六《武帝紀》雲:元狩六年,“詔日:……今遣博士大夫等六人,分循行天下,……奸猾為害,野荒治苛者舉奏。”師古注:“野荒,言田畝不辟也。”足見“天下”均有屬於國家的未辟之野荒存在。甚至有的權勢之家大量侵占原屬少府的“草田”,自稱“新墾”後,再賣給政府者。《漢書·孫寶傳》雲:“時帝(成帝)舅紅陽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墾草田數百頃,頗有民所假少府陂澤,略皆開發,上書願入縣官。有詔郡平田予直,錢有貴一萬萬以上。”師古注“少府陂澤”日:“舊為陂澤,本屬少府,其後以假百姓,百姓皆以田之,而(王)立總謂之草田,占雲自新墾。”這是說,紅陽侯王立與南郡太守李尚狼狽為奸,以原屬少府之荒地,經“假”(租佃)給農民開發後,再賣與政府,以攫取暴利。由此可知,“公田”也有一部分是由政府買來的,但這類記載不多。

(三)由於深重的剝削,由於豪強大姓的兼並,很多農民離鄉背井,流亡遠去。在漢代,流民問題極為嚴重。《漢書》卷七十二《鮑宣傳》雲;

“凡民有七亡:陰陽不和,水旱為災,一亡也;縣官重責,更賦租稅,二亡也;貪吏並公,受取不已,三亡也;豪強大姓,蠶食亡厭,四亡也;苛吏徭役,失農桑時,五亡也;部落鼓鳴,男女遮列,六亡也;盜賊劫略,取民財物,七亡也。”農民大批流亡之後,其土地除為豪強大姓兼並者外,也有的 桓帝永興元年(一五三年)的記載,三十二郡國的人民,因饑 窮“流冗道路者,至有數十萬戶,冀州尤甚”①,若以人口計, 當有數百萬人(以《漢書·食貨誌》所說:“今農夫五口之家” 計算),而地區遍及數十郡國。據此,足以證明,所謂“土廣 民稀,中地未墾”,“地廣而不得耕,民眾而無所食”,“田野空”,乃是農民被迫流亡的結果,因而才出現了“今田無常 主,民無常居”的現象。很多土地在無人耕種的情況下,“其 地有草者”,也就成為“官田”了。

(四)漢代對邊地用兵,開拓邊疆,設置郡縣,廣開屯田,這些土地也就成為國家所有。《漢書》卷九十六《西域傳》雲:“搜粟都尉桑弘羊與丞相禦史奏言:故輪台以東,捷枝渠犁皆故國,地廣饒水草,有溉田五千頃以上,處溫和田美,可益通溝渠,種五穀,與中國同時熟。……臣愚以為可遣屯田卒,詣故輪台以東,置校尉三人分護”。又據《漢書》卷六十九《趙充國傳》,趙充國征西羌,說河西四郡,“公田民所未墾者,可二千頃”。可見這些土地均是“公田”。又:《鹽鐵論》卷三《未通篇》雲:“孝武皇帝平百越以為園圃,卻羌、胡以為苑囿”。則向東南拓境,亦是公田。

西漢在西北屯田地區極廣,規模至大,如《史記·平準書》記載:“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同書《匈奴傳》記載:元狩四年,“漢渡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卒吏五六萬人,稍蠶食、地接匈奴以北”。若以趙充國所說,“田事出,賦人二十畝”計算,則邊地屯田畝數,實令人驚駭。不過,較可靠的還是應該根據趙充國留步兵萬人屯田①來計算,那末,屯田的數量在趙充國時約有二十萬畝。

以上四類統稱之日“公田”或“官田”,設有田官管理,有的歸職掌國庫的大司農,有的歸職掌皇帝財政的水衡、少府。《史記·平準書》雲:“水衡、少府、大農、太仆,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這是指“治緡錢”沒入的土地而言。《鹽鐵論》卷三《園池篇》雲:“太仆、水衡、少府、大農歲課諸入,田收之利……”也可證明各郡縣所有的公田,是分別屬於上屬機構的;此外,北邊置有“任田官”,還有“北假田官”。至於屯田,則完全是軍事管理,設有屯田校尉、農都尉、護田校尉等。屯田積穀每年上報大司農,《居延漢簡考釋釋文》卷三《簿檢類》有:“大司農部丞簿錄簿”,②這是登記的記載。居延漢簡還有:“守大司農光祿大夫臣調昧死言:守受簿丞處,前以請給使護軍屯食守部丞武,以東至河西郡十一都農尉官,調物錢穀漕轉糴,為民困乏,啟調有餘給。……”⑨這條簡文因殘缺,其意難明,解釋也各有所不同,有人解釋為:屯田兵食不夠時,由大司農負責調購;有人解釋為:內郡乏食,大司農調撥屯田餘穀,轉輸內郡。不管那一種解釋為是,這一點卻是肯定的,即由大司農掌管屯田收穀。

(五)除了以上四類“公田”之外,還有由水衡、少府掌管的苑囿池禁,其規模也很大。

根據《三輔皇圖》卷四《苑囿》的記載,當時有上林苑、甘泉苑、禦宿苑、思賢苑、西郊苑、三十六苑、宜春下苑等,此外,還有中牟苑(見《昭帝紀》元鳳三年),南苑(見《貢禹傳》)。其中的三十六苑是屬太仆掌管,分布在西邊和北邊專門養馬的,共養馬三十萬匹,有奴婢三萬人。

苑周原本是養鳥獸的處所,所謂“囿,所以域養禽獸也。”苑囿的設置是為了供皇帝遊樂射獵的,貢禹曾建議:“獨舍(置)長安城南苑地以為田獵之固”。其實,遠不止此,其中流水怪石,奇花異草,名果珍樹,無所不有,而離宮多至數十上百所,它的範圍也的確大得驚人。如上林苑,本是秦苑,武帝時加以擴充,東方起藍田縣,沿終南山而到西方的盞屋縣,北繞黃山,沿渭水而東,據《三輔皇圖》說:“周褒三百裏,離宮七十所,皆容千乘萬騎。”周長三百裏,包括數縣的如此大苑,其中自然有很多可耕土地,何況涇、渭沿岸本為膏田之區。東方朔諫武帝不要擴充上林苑時,曾說:“夫南山(終南山)天下之阻也……厥壤肥饒。漢興,……都涇、渭以南,所謂天下陸海之地,……又有稅稻、梨粟、桑麻、竹箭之饒,土宜薹芋,水多蛙魚,貧者得以家給人足,無饑寒之憂。故酆鎬之間,號為土膏,其價畝一金,今規以為苑,絕陂池水澤之利,而取民膏腴之地,上乏國之用,下奪農桑之業,棄成功,就敗事,損耗五穀,是其不可,一也。”①這裏所說的是很多膏腴肥沃的土地被劃作禁苑了。其實,早在漢初,上林苑中就有很多可耕之土地,肖何曾向劉邦建議:“長安地陋,上林中多空地棄,願令民得入田,毋收桌,為獸食。”②再如“南苑”,貢禹曾向元帝建言:“自城西(長安)西南至山西至鄂皆複其田,以與貧民。”③可見南苑中也有很多可耕的田地。

上林苑並不是唯一的大苑,甘泉苑的範圍和規模還要大的多。《三輔皇圖》記載:“甘泉苑,武帝置,緣山穀,行至雲陽,三百八十一裏,西入扶風,凡周圍五百四十裏。苑中起宮殿台閣百餘所……,,。其次,如西郊苑,“漢西郊有苑周,林麓藪澤連亙,繚以周垣四百餘裏,離宮別館三百餘所。”其他各苑,史載其方位而其範圍則無明文,即使各苑不如上林、甘泉、西郊三苑之大,然其占有土地一定是相當可觀的。所謂池篥,往往就在諸苑之中,如昆明池就在上林苑中。

總上各類“公田”,其數量是很大的(公田數量經常有所消長,它不可能是一個穩定數字),但與私有土地相比較,仍、然是少數。有關漢代奴隸主、豪強大姓占有土地的狀況,已為大家所熟知,如西漢張禹一人占有渭、涇沿岸膏田四百頃(四萬畝),然而,這並不是唯一的大地主,《通典》卷一《食貨典》雲:“孝成之時、張禹占鄭白之渠四百餘頃,他人兼並者類此,而人稱困。”因此才有“限民名田”、“限奴婢”的對策、建言等等。東漢時更有“田畝連於方國”的大地主,例如:“京師諸郡數百萬膏腴美田,皆屬(張)讓等。”①所以,僅從量上看,形式上由國家占有的土地也不是居於主導地位。同時,從以上的分析,亦可看出,“公田”的擴大主要是在漢武帝時期,其來源也是多種多樣的。說明這一點,將有助於我們對下麵問題的分析。

“公田”的擴大主要是在漢武帝時期,故有關“公田”經營的記載,也主要是漢武帝及其以後的。“公田”的經營大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穿渠引水,開墾棄地,由政府派士兵耕種,直接剝削其剩餘勞動。《史記》卷二十九《河渠書》載:

“……河東守番係言:……穿渠引汾(汾水),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阪下,度可得五千頃。五千頃,故盡河蠕棄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穀從渭上,與關中無異,而砥柱之東,可複無漕。天子以為然。發卒數萬人,作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利,則田者不能償種。久之,河東渠田廢,予越人,令少府以為稍入。”這段記載,是說武帝接受番係的建議,開河東渠以溉汾陰等縣五千頃沿河荒棄之地。武帝發數萬士兵修渠治田,按照原來計劃.是想直接剝削士兵,每年能收入二百萬擔。但是,事與願違,過了數年,由於黃河改道,河東渠不能收到灌溉之利,以致“田者不能償種”,後來河東渠田完全荒廢了,於是政府才把土地給予內徙的越人,命令少府收取地租。

也許有人會問:何以能根據“令少府以為稍入”一語,斷定其“稍入”為地租呢?大家知道,在漢代,政府對一般農民的剝削稱為“稅”,所謂“十五稅一”、“三十而稅一”。這裏不言“稅”而言“稍入”,證明“稍入”並不是“三十而稅一”,它的前提乃是越人使用政府的土地。這一點文意甚明白。司馬貞《索隱》也說:“其田既薄,越人徙居者習水利,故與之,而稍少其稅,入之於少府。”亦可佐證越人“稍入”於少府者,正是使用政府土地付出的代價。因此,這種“稍入”就是地租。馬克思說:“狹義的地租,是土地本身(不論是在自然狀態上,還是在已經耕作的狀態上)的使用而支付的。”①從另一方麵講,是政府把土地“予越人”之後才取得“稍入”的,因此,這種“稍入”也完全符合“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實現自己,增殖自己的形態”。②不過,由於田地已經荒蕪,其地租額較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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