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漢代,“租”、“稅”名稱常常不分,如“三十而稅一”經常也被稱作“田租”。豪強對農民剝削百分之五十的地租,也被稱作“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不能將司馬貞所說“稍少其稅”,當作一般意義的賦稅來理解。
漢代利用士兵的勞動力穿渠引水的記載很多,見《史記·河渠書》和《漢書·溝洫誌》。其載明目的在興修水利以改造荒地者,還有熊羆(《溝洫誌》作“嚴羆”)建議的穿洛水以溉重泉以東的堿鹵地萬餘頃,依河東渠“作渠田”例,這也是由士兵耕種,剝削士兵,稱作“課穀”(見下)。
這些內地開荒致穀的目的與邊郡屯田不同。屯田是為了“且佃且守”,從經濟上看是要解決軍食,免去內郡轉輸的煩費;從軍事上看是屯戍邊境,鞏固邊防。而內地開荒主要是在於增加糧食,同時,漕渠既通,也便利了糧食運輸關中。
穿渠引水溉公田,明言地租的記載見於《漢書》卷二十九《溝洫誌》:
“兒寬為左右內史,奏請穿鑿六輔渠,以益溉鄭國(渠)旁高仰之田。上(武帝)日:農,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穀也。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眾,細民未知其利,故為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令吏民勉農桑,盡地利,平徭行水,勿使失時”。師古注:“挈,收田租之約令也”。王先謙補注引官本注日:“挈字與契同。”不論“挈”作“收田租之約令”解,抑或作契約解,但這一點卻是共同的,即農民耕種公田必須交納地租,它或許是以法令形式加以規定,或許是以契約形式規定下來。這條材料亦同時證明,耕種地利未盡的政府的土地者,除士兵外,尚有農民,即所謂“細民”。
(二)“公田”也直接使用奴婢耕種。
漢武帝“治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對於這些沒收的田地和奴婢的處理是:“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大農、太仆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其沒入婢分與諸苑養狗馬及與諸官。”①這就是說,沒收的土地由水衡等設農官來管理,沒入的奴婢一部份分諸苑囿養狗馬禽獸,一部份分配給各農官。這些奴婢都是生產奴隸,奴婢作為財富來沒收這一事實的本身就證明了這一點。漢武帝曾下令:“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複,為郎增秩。”②亦足以證明沒入的奴婢是生產奴隸。分配給予各農官的奴婢,自然就是用於耕種沒入的土地了。而當時沒入的“奴婢以千萬數”(以千以萬計數),則使用奴隸耕種的土地也是十分驚人的。
(三)是把大量的公田假與貧民,收取租稅。
假與貧民的土地有各郡國的公田,也有少府、水衡所屬之苑囿池篥,《西漢會要》卷五十《假民公田》條彙集頗多,不必多所引錄,茲僅各舉一條,以見一斑。《漢書》卷八《宣帝記》雲:
“地節元年……三月,假郡國貧民田”。“田”即“公田”。《漢書》卷九《元帝紀》雲:
初元二年三月,“詔:罷黃門乘輿狗馬,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做飛外池,嚴禁池田,假與貧民。”公田假與貧民後,由政府收取租稅。《漢書·溝洫誌》說:“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師古注日:“郡,謂四方之郡也。”租挈是收田租之約令,這在前麵已經解釋過了。這就證明,四方各郡縣同樣有收田租之約令規定,職掌京師的內史轄地與各郡不同者,是其租重,故應有所減。《後漢書》卷一一O上《黃香傳》關於公田收取地租說的更明白:“(魏)郡舊有內外園田,常與人分種,收穀,歲數千斛。”東漢時,更根據土地肥瘠,分別立文簿,以為收租之依據。①
苑囿池禁假與貧民,同樣也要收取租稅。《鹽鐵論·園池篇》雲:
“今縣官之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歸權家……公田轉假,桑榆菜果不殖,地力不盡,愚以為非。先帝之開(開放)苑囿池櫫,可賦歸之於民,縣官租稅而已。假稅殊名,其實一也。”文學這番辯論辭,說明了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是政府對苑囿、公田的“障假”。假的意思很明白,即假借租賃之意。“障”又見同書《錯幣篇》:“吳王擅障海澤,鄧通專西山……吳、鄧錢布天下。”“擅障”與“專”對稱,就是獨占專有的意思。也就是說,由於政府對公田苑囿的獨占,因此,也就有權假予貧民。了解這一點很重要,因為這是了解土地所有權的前提。第二,開放苑囿,公田假民,目的在收取租稅,實現剝削,占有剩餘勞動生產物——地租(經常包括必要勞動),即所謂“縣官租稅而已”。第三,權勢之家冒名假借公田,再轉租農民,從中剝削,故有“利歸權家”的現象:這樣的實例可以舉出武帝時的寧成,史載:“……(寧成)乃貰黃(賒貸)陂田千餘頃,假貧民,役使數千家……其使民,威重於郡守。”①寧成轉假給數千家貧民的千餘頃陂田,是從何處賒貸來的呢?證以《漢書》卷七十七《孫寶傳》所雲:“頗有民所假少府陂澤”,則寧成所假取之“陂田”乃是屬於少府的。
公田、池禁、苑囿,從武帝時開始大量假與貧民,又穿渠引水,利用士兵開荒,其目的就在於剝削田租,增加政府收入,這一點,統治者也說出來了。《鹽鐵論》卷一《複古篇》雲:“孝武皇帝攘九夷,平百越,師旅數起,糧食不足。故立田官,置錢,入穀射官,救急贍不給。”而公田收入也的確不少,所以後來昭帝時文學與禦史大夫桑弘羊辯論公田假民的時候,桑弘羊得意洋洋地說:“縣官開園池,總山海(鹽鐵專營),致利以助貢賦;修溝渠,立諸農,廣田收,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農,歲課諸入、田收之利,池禁之假,及北邊置任田官,以贍諸用……。”②這裏所例舉的收入,主要是田租和鹽鐵專營,正是依靠這些收入,才支持了漢武帝時浩繁的軍國費用。
自然,公田、苑囿大量假與貧民,也是和武帝後期以後階級矛盾日趨尖銳化分不開的,它和“限田”、“限奴婢”的主張一樣是企圖緩和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即所謂“振業貧民”。①
(四)公田、苑囿除大量假與貧民外,也有一部分由政府直接令人耕種,或由戌衛離官的士卒耕種。在這種情況下,還經常采用農業上的先進技術。
武帝末年,搜粟都尉趙過創造“一畝三酬,歲代處”的“代田法”,最初在太常所管諸陵及三輔一帶推行;同時,又“試以離官卒,田其宮懦地,課得穀,皆多其旁田畝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輔公田,又教邊郡及居延城。”②離宮在諸苑中,如上林苑中有離宮七十餘所……等等,已見前述。故守衛離宮的士卒所耕種之土地當在諸苑中。值得注意的是,對離官卒的剝削稱為“課得穀”。由此可知,前麵所述,利用士兵“作渠田”,也就是用“課穀”的剝削形式了。在漢代,對奴隸的剝削往往稱為“課”,如《後漢書·樊宏傳》雲:“課役僮隸。”因此,對內郡士兵的“課穀”剝削,是帶有奴隸性質的,而不是租佃製。
“令命家田三輔公田”,說明了也有的公田是由政府直接令人耕種。《續漢書·百官誌》說,少府上林苑令的職掌是:“主苑中禽獸,頗有民居,皆主之。”①武帝擴充上林苑時,區域內的所有居民均已遷徙出去了,為何其中又有“民居”呢?這些居民無疑是在上林令的管理下,耕種上林苑中空棄地的農民。因為苑囿既然可以假與貧民,當然也就可以直接令農民耕種,這對上林苑是更為方便些,原因是上林苑是皇帝常常遊幸之處,假與貧民有所不便。宣帝地節三年詔日:“池禁未禦幸者,假與貧民,郡國宮館勿複修治”。“未禦幸者”才假與貧民,反之,皇帝經常“禦幸”的苑囿,自然就不宜假與貧民,而是直接令人耕種了,這和“令命家田三輔公田”是一樣的。所以,東漢初年,馬援也將賓客電田上林苑中。
(五)邊地屯田也是以地租形式進行剝削。《敦煌漢簡校文》第-O四頁有簡文雲:
“張伯平入租少八鬥五升。”這裏隻說明了張伯平欠租,不知地租額為若幹?居延漢簡則有關於地租額的記載:
“右第二長官二處田六十五畝,取租二十六石。”②
六十五畝收租二十六石,則每畝收租四鬥。假若居延屯田土地真如桑弘羊所說,都是富饒與內地同時熟的土地,那末,根據《漢書·食貨誌》所說:“百畝之收不過百石”來看,一般收獲量大約為一石,剝削率就應該是百分之四十了。事實上,邊地新墾土地達不到內地熟地的產量,因此,剝削率應該更高一些。東漢初年,馬援在天水苑川水地一帶屯田,《水經注》卷二《河水注》雲:“苑川水地,為龍馬之沃土,故馬援請與田戶中分,以自給也。”可見東漢初年屯田剝削率為百分之五十,這與漢代私有土地收租額相等。
曹魏屯田,持官牛者官得六成,屯田兵或屯田客得四成,持私牛者與官中分,當是沿襲漢代屯田剝削的比例。
除了上述五種經營形式外,也常常通過皇帝的命令把“公田”賞賜給貴族、大臣和皇帝的寵幸,如哀帝一次就賜給董賢土地二千頃。在這種情況下,“公田”便轉化為地主個人所有。有時,貧民也受賜公田,但“貧民雖賜之田,猶賤賣以賈”,①它終於為奴隸主、地主所兼並,歸其所有了。“公田”實質上是統治階級私有。
以上對公田的經營逐項作了粗略的分析,盡管其經營形式多種多樣,但就剝削方式而言,不外乎兩種:一部分直接使用奴隸耕種,對內郡士兵的“課穀”,也帶有奴隸製剝削的性質;而更多的部分,則是通過“假民公田”,收取地租。這一切又是以政府對“公田”的獨占(即所謂“障”)為其前提。因此,完全有理由說“公田”實質上是私有製。因為,土地私有權的確切定義是:“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某些私人獨占著地體的一定部分,把它當作他們的私人意誌的專有領域,排斥一切其他的人去支配它。”①而“地租不管屬於何種特殊的形態,它的一切類型,總有這個共通點: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由以實現的經濟形態。”②馬克思的這些分析說明,作為經濟範疇的所有權,不僅僅是土地由私人獨占,從經濟關係上講,土地私有製所表明的是土地所有者與非所有者的關係,即憑借土地的占有對農民進行剝削。
由此可見,對於“公田”、“官田”不應從字義、抑或是從其占有的表象去看問題,而應從實質上去看問題。生產資料的所有製形式是生產關係的基礎,但是,由此產生的各種不同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和他們的相互關係,以及完全以生產關係為轉移的產品分配形式,同樣是構成生產關係不可分割的三個組成部分。在以私有製為基礎的社會形態內,私人占有生產資料是作為剝削手段,其最終目的在於實現對直接勞動生產者的剩餘勞動的占有,所以剝削是各種生產資料私有製共同的最本質的特性(自耕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則不具有剝削的性質)。“公田”、“官田”對農民的剝削是人所公認的,即然如此,就應該承認“公田”、“官田”,實質上是私有製,而不應糾纏在它的假象裏。
斯大林在分析生產關係的性質時指出:“這些關係(指生產關係——引者)可能是不受剝削的人們彼此間的合作互助關係,可能是統治和服從的關係,最後,也可能是由一種生產關係形式過渡到另一種生產關係形式的過渡關係。”①“統治和服從的關係”正是由私有製所決定的人們在生產過程中的關係。誰都知道,超經濟強製是占有地租必不可少的條件,馬克思說:“地租……它的基礎乃是社會一部分人對於他部分人的強製的支配權,從而,是直接的奴隸製度,農奴製度,或政治的隸屬關係”。(《剩餘價值學說史》卷三,第四四六——四四七頁)如前所述,農民在耕種公田時,不僅要付出慘痛的代價,忍受深重的剝削;同時,還必須受田官的管理,政府製訂有收田租的約令來約束他們,這裏完全是統治與服從的關係。這一點也是沒有人否認的。由此可見,從勞動者在生產中的地位來看,同樣也隻能說明“公田”、“官田”是私有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