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人身保險(2 / 2)

人身保險利益,並不直接體現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利害關係,而體現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人身依附關係或者依賴關係。

立法例上關於人身上的保險利益,總體上可以劃分為利益原則、同意原則、利益和同意兼顧原則。

一、人身保險合同保險利益的特征

1.合法性,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所產生的利益和依當事人的約定所產生的合法利益。

2.確定性,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現有利益。

3.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不能用金錢來衡量,不存在代位追償問題。

4.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合同成立時存在,如果在訂立合同時保險利益不存在,則訂立的合同無效。

二、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形式

1本人,本人是指投保人自己,任何人對於自己的身體或者壽命,有無限的利益。投保人以其本人的壽命或者身體為保險標的,在法律允許的限度內,可以任意為本人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利益訂立保險合同,並可以任意約定保險金額。

2.配偶、子女、父母,依照一般原則,家庭成員相互間具有保險利益。家庭成員相互間有親屬血緣以及經濟上利害關係,投保人以其家庭成員的身體或者壽命為保險標的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3.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投保人的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主要有投保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外孫子女等直係血親,投保人的親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等旁係血親。投保人對其他家庭成員、近親屬有保險利益,必須以他們之間存在撫養贍養或扶養關係為前提。

4.同意他人投保的被保險人,投保人以他人的壽命或身體投保人身保險,不論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相互之間有無其他利害關係,經被保險人書麵同意,訂立人身保險合同,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

5.有其他利害關係的人,投保人對他人具有人身信賴或者法律上的積極利益或者權利,由於該人的死亡或者殘廢以致影響投保人的利益的,投保人對該人有保險利益,對投保人有其他厲害關係的人,主要限於投保人的債務人,投保人的財產或者事務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員等。

三、人身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

人身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在合同訂立時必須存在,至於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存在保險利益,則無關緊要。

人身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之所以不同於財產保險,原因在於:

1.避免在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於被保險人無密切的利益關係,而引起道德危險的發生,危及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

2.在保險利益消失後即認為保險責任終止,對保單持有人有失公平。

目前我國開展的人身險業務主要是簡身險、人壽險、學生平安險、子女婚嫁險、養老年金險、意外傷害險及其他壽險。其中養老年金險中包括合資中方人員險、合同製工人險、集體職工險、個體險、農民險及其他險。

人身保險是關於人的身體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險。人身保險除了包括人壽保險外,還有健康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