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風險意識的增強,居安思危不僅體現在對物質補償的需求上,而且發展到越來越多的人尋求養老的保障、死亡的憮恤、傷殘的給付等。我國經濟體製改革以來,個體經濟、集體經濟的發展,醫療、待業、住房、分配製度的改革等,都使人們對人身保險有了進一步的需求。
1.開展人身保險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措施的必要補充。根據實際需要設計不同形式的人身保險,可以滿足人民的要求,促進社會安定。
2.俗話說的好,人有旦夕禍福。人的一生中無法避免疾病、年邁和死亡,人身保險可以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無論對家庭還是個人,都可以提供各種保障,解決經濟上的困難,解除後顧之憂,使人民安居樂業。
3.我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人身保險的潛力很大,將分散的、小額的保險費積少成多,並利用壽險資金長期性的特點加以充分運用,使一部分消費基金轉化為生產基金,從而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同時也為被保險人提供了可靠保障。因為通過資金運用,進一步壯大了保險基金。
保險特點
1.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具有定額給付性質,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給付保險金,而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金則具有補償性質。
2.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主要是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根據被保險人的經濟收入水平和危險發生後經濟補償的需求協商確定。而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則是根據保險標的的價值大小確定的。
3.人身保險的期限具有長期性。保險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續幾年或幾十年甚至終身,這主要是為了降低費用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普通財產保險的保險期限大多為1年,不可能是長期的。
4.人身保險承保的危險具有穩定性和有規律的變動性。計算人身保險費率基礎之一的人的生存或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為依據,它符合大多數法則的要求,因而呈現出相對的穩斯定性和有規律的變動性。
5.人身保險隻要求在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有可保利益,但沒有金額上的限製,因而不存在超額保險和重複保險問題。普通財產保險則禁止超額保險。
6.人身保險不僅是一種社會保障製度,還是一種半強製性的儲蓄。投保人所繳納的保險費,保險人最終將以各種形式返還給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給付性質的保險合同,隻要發生合同訂明的事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期限,保險人都要給付保險金,而不管被保險人是否有損失或雖有損失但已從其他途徑得到補償。
因此,對投保人來說,它是一種儲蓄與投資手段。人身保險基金實際上屬於被保險人所共有,保險人隻是起著金融機構的作用。被保險人每期交少量固定保險費,若幹年後保險期滿,加上利息,可以獲得一筆可觀的保險金給付,等於零存整取的定期儲蓄。而普通財產保險則為單純的營業性,限於補償損失,目的是保障財產的安全。事實上財產保險不是每年都會發生賠償事故,由於期限短,大部分保單因期滿而失效,既不賠償,也不退還保險費。
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指投保人對於被投保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係,也就是投保人將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損失,因保險事故的不發生而維持原有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