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法律體係

(一)法律體係的基本框架

憲法及憲法相關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相關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

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製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製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係,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協調、幹預經濟運行的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

記憶方法:

法律體係要清楚。體係基礎找“憲法”;財產、人身找“民法”;商事關係有“商法”;經濟關係“經濟法”;社會關係“行政法”;勞動關係“勞動法”;保護環境“環境法”;犯罪、刑罰有“刑法”;正確實施找“訴訟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層級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創製方式和外部表現形式。

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就有關執行法律和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問題,以及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特別授權所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目前,各地方都製定了大量的規範建設活動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如《北京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

2.法的效力層級

法的效力層級,是指法律體係中的各種法的形式,由於製定的主體、程序、時間、適用範圍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級體係。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在我國法律體係中,法律的效力僅次於憲法而高於其他法的形式,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高於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又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章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按照不同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記憶方法:

最高法律為“憲法”,憲法下麵是“法律”(分為基本、一般法),“行政法規”低法律,“地方性法規”效力低(本轄區內才有效),“行政規章”兩內容(地方政府和部門),“國際條約”在我國(國法的一種形式);法的效力層級憲法至上,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偶有特殊情況,備案和審查。

二、建設工程代理製度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應該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歸屬於被代理人。

代理的主要種類:

1.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

2.法定代理: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發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根據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而發生的代理。

記憶方法:

代理特征有四個。代理種類有三個,委托、法定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