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1.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2.須取得法定資格方可從事的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項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記憶方法:
代理行為設立條件有三個,終止條件亦三個。
(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1.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轉托他人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
3.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一般存在三種表現形式:①自始未經授權;②超越代理權;③代理權已終止;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於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後果的代理行為。
4.不當或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記憶方法:
代理權限的問題,轉托代理的問題,無權代理的問題,表見代理的問題,事項違法的問題。
三、建設工程物權製度
(一)物權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
記憶方法:
物權特征有四個。一是支配的權利,二是絕對的權利,三是財產的權利,四是排他的權利。物權可以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還有擔保物權利三類。
土地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抵押,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麵的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附著於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一並處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地役權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地役權的設立。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麵的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合同條款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3.利用目的和方法;4.利用期限;5.費用及其支付方式;6.解決爭議的方法地役權的變動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記憶方法:
土地所有權有兩個。一是支配性的權利,二是絕對性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的問題,流轉、續期以及消滅的問題;地役權設立與變動的問題。
四、建設工程知識產權的保護
建設工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的情況包括違約和侵權兩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尋求的保護途徑包括民法保護、行政法保護和刑法保護。建設工程專利權的保護專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建設工程商標權的保護。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①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③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侵犯注冊商標標識的;④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⑤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記憶方法:保護方式有三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