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複議受理在行政複議期間,行政機關不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行政複議的決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其主要類型有:(1)對於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對於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3)對於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適用依據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對於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記憶方法:

行政複議三程序,一申請來二受理、最後一個是決定。申請時間有限製,受理注意一內容,四種行為要停止,三個認為一規定,決定部分四情況,一是維持了原判、二是期限內履行、三是違法的行為、四是撤銷的原因。

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起訴和受理

1.行政訴訟管轄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①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②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隻管轄本轄區範圍內重大、複雜行政訴訟案件一般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起訴。

2.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爭議未經行政複議,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複議但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行政複議機關逾期不作複議決定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在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起訴。

記憶方法:

起訴記住兩數字,15日和3個月。受理記住兩數字,7日還有10日內。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1.審理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申請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判決法院對行政訴訟的一審判決有如下幾種:

(1)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證據不足的;②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職權的;⑤濫用職權的。

(3)認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其在一定限期內履行

(4)認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即同類型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明顯不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決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6)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判決我國實行二審終審製。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並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或者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3.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①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賬戶內劃撥;②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③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④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記憶方法:

審理判決四情況,一是判決的維持、二是部分的撤銷、三是判決的履行、四是判:決的變更。原告拒絕執行的,可以采取四措施。劃撥罰款、賠償金,罰款行政的機關,司法建議的提出,刑事責任的追究。

侵權的賠償責任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製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製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製措施的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但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