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撤銷裁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沒有仲裁協議的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法律後果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並未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記憶方法:
沒有仲裁協議的,主要情形有五類,事項在約定之外、仲裁程序有違法、仲裁證據是偽造、對方當事人隱瞞、仲裁員索賄違法。
仲裁裁決的執行仲裁裁決的~強製執行力―仲裁裁決的強製執行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申請。被執行人在中國境內的,國內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①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麵仲裁協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⑤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記憶方法:
六種情況不執行,仲裁條款沒有的、裁決事項超範圍、仲裁程序有違法、事實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有錯的、仲裁員有索賄的。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涉外仲裁的基本類型涉外仲裁基本包括3種類型:①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司企業、另一方是外國公司的仲裁;②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公司的仲裁;③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參照涉外案件處理涉外仲裁案件裁決的執行《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按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由承認和執行。
調解、和解製度與爭議評審
調解的規定
1.人民調解人民調解的原則和人員機構原則,①當事人自願原則;②當事人平等原則;③合法原則;④尊重當事人權利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由3至9人組成,設主任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人民調解的程序和調解協議程序:①當事人申請調解;②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動調解;③指定調解員;④達成協議;⑤調解結束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
2.行政調解
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對某些特定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或勞動糾紛等進行的調解。
3.仲裁調解
仲裁調解是仲裁機構對受理的仲裁案件進行的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4.法院調解
調解方法,《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5.專業機構
調解專業機構調解是當事人在發生爭議前或爭議後,協議約定由指定的具有獨立調解規則的機構按照其調解規則進行調解。所謂調解規則,是指調解機構、調解員以及調解當事人之間在調解過程中所應遵守的程序性規範。專業調解機構進行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雙方均有約束力。
和解的規定
和解的效力和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製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議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約定申請仲裁法院或仲裁庭通過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對於意思真實而又不違反法律強製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和解協議予以支持,也可以支持遵守協議方要求違反協議方就不執行該和解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但是,對於一方非自願作出的或違反法律強製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和解協議不予支持。
爭議評審機製的規定
爭議評審製度的起源與發展爭議評審製度起源於美國,建設工程爭議評審(以下簡稱爭議評審)是指在工程開始時或工程進行過程中當事人選擇的獨立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爭議評審專家(通常是3人,小型工程1人)組成評審小組,就當事人發生的爭議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或者作出決定的實時爭議解決方式爭議評審與其他爭議解決機製相比的優勢是:專業性、快速反應、現場解決問題、創造良好氣氛、爭議雙方不需要律師的介入,以及雙方最終仍保留訴訟或仲裁的救濟途徑我國爭議評審製度的實踐在我國,爭議評審製度的運用還較少,隻有一些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如二灘水電站工程項目、黃河小浪底水利樞紐項目、萬家寨水利工程項目、昆明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等運用了爭議評審機製,均取得良好效果。
我國對爭議評審的規定2007年11月1日國家發改委、建設部、信息產業部等9部門聯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其中“通用合同條款”的爭議解決條款部分規定了爭議評審內容,即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在提交仲裁或者訴訟前可以申請由專家組成的評審組進行評審《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規定,采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後的28天內或在爭議發生後,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
爭議評審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製度
行政複議範圍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1.行政複議範圍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記憶方法:
行政複議的事項,可以申請的五個,記住幾個關鍵詞,處罰、強製和認可、兩個認為不能忘、不得申請複議的,行政處分和其他,糾紛調解和處理。
2.行政訴訟
受案範圍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複的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如財產義務、行為義務,典型表現為亂收費、亂攤派。
記憶方法:
受理的行政案件應當受理有8種,記住幾個關鍵詞,兩個不服兩侵犯、兩個答複一發給、還有一個是履行。不予受理案件,國防外交等行為、行政法規定決定、行政機關的決定、法律規定的行為。
行政複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的有關規定
1.行政複議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凡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