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1.一審程序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②有明確的被告;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受理

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①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②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

2.二審程序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

記憶方法:審判程序走三步,一審、二審再有審判監督。

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

1.執行程序的概念執行程序的概念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依法采取強製措施,迫使具有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履行其給付義務的行為執行根據。

執行根據(1)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生效的調解書等(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3)仲裁機構製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仲裁裁決書、仲裁調解書(4)公證機關依法作出的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執行同轉的裁定以及承認並協助執行外國判決、裁定或裁決的裁定(6)我國行政機關作出的法律明確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決定。

2.執行案件的管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

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1.執行中止和終結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①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②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異議的;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④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如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等。

2.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複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結束執行程序。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①申請人撤銷申請的;②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③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④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⑤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人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記憶方法:

執行申請三依據,法院製作判決書、仲裁製作調解書、公證的債權文書。執行申請有期限,記住1年、6個月。執行措施有10個,記住幾個關鍵詞,一個存款一收入、兩個財產四強製、一個辦理通知。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對於申請仲裁的具體文件內容,各仲裁機構在《仲裁法》規定的範圍內,會有不同的要求和審查標準,一般可以登錄其網站進行查詢。

3.審查與受理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麵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被申請人有權提出反請求屯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為保證仲裁程序順利進行、仲裁案件公正審理以及仲裁裁決有效執行,當事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記憶方法:

申請仲裁三條件,一是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請求、三屬於受理範圍。申請方式好理解,遞交內容有三個,審查受理有要求,受不受理“5日內”。

仲裁的開庭和裁決

1.仲裁庭的組成開庭和審理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可以協議不開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當事人可以質證。

2.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

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決。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不影響仲裁庭就反請求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開庭時不到庭的,或在開庭審理時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裁決;如果被申請人提出了反請求,視為撤回反請求

3.仲裁中的和解與調解

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反悔的,仍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裁決書的效力是:①裁決書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②仲裁裁決具有強製執行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強製執行;③仲裁裁決在所有《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締約國或地區可以得到承認和執行。

記憶方法:

仲裁庭有兩組成,合議仲裁有三人,獨任仲裁僅一人,必須回避四情況,一是本案近親屬、二是有利害關係、三是影響仲裁的、四是私自會見的。

開庭裁決三步驟,一是開庭和審理、二是和解和調解、三是仲裁的裁決。